宣恩出台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8-12-19
宣恩出台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

本网讯(记者 杨盈 通讯员 彭昱)12月19日,记者从县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宣恩印发《宣恩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全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扶贫减贫长效机制。

《办法》指出,宣恩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建档立卡贫困村集体,形成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主体为建档立卡贫困村村委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各乡(镇)统一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管理,县供电公司负责统一代理电费结算、会计核算、税收申报、保险购买等事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国家和地方电价补贴申报。

《办法》明确,电站营业收入由电站售电收入和电价补贴两部分组成。电站售电收入按月结算,电价补贴以当年的发电量按年度结算。县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中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县供电公司要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电站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保险费、运维费、日常维护费、土地租赁费、税费等。保险费、运维费、税费、日常维护费在电站营业收入中统一代扣代缴、直接支付。电站收益由电站营业收入减去电站运营成本可得。由县供电公司按月将电站收益拨入乡镇财政所村级财务代理账户,乡(镇)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中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办法》强调,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不得用于村级运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