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1.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2.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3.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特殊工程包括: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法定依据
1.《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四、时限要求
1.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9 个工作日(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间)
2.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法定办理事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2个工作(联合验收)。
3.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