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8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鄂人社发〔2022〕11 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规范用工,依法落实用工主体责任

平台企业应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支持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应用“宜荆荆恩”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协议),或者将签订的纸质劳动合同(协议)实时汇聚到电子劳动合同(协议)“宜荆荆恩”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优化劳动合同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局)

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方式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承揽、加盟等合作方式用工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引导平台企业优先选择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开展合作用工。(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局)

(二)落实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维护短板

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局)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等,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按劳动合同或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用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局)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推动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接单报酬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经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者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局)

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平台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平台企业应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要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局)

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平台企业应当履行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医保局)

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积极与工会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者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总工会、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局)

(三)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各县市建设服务规范、功能完善的“零工驿站”,为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劳务对接、工具存放、休息等候等服务。(责任单位:州人社局)

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对建立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积极组织开展具有影响力的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州人社局)

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文旅局)

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优化完善社保经办网上办事功能,为新业态企业提供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便捷服务;为参保登记、权益查询、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责任单位: 州人社局)

(四)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纳入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书面审查、诚信评价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落实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领域内重点企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算法规则等严格监督审查,推动企业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和企业行为守则,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组织要及时约谈、警示、查处。(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局)

拓宽工会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监督企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责任单位:州总工会)

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畅通裁审衔接,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积极发挥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的作用,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及时化解矛盾。(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司法局)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切实发挥党建在新业态领域引领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新业态行业党组织建设,积极承担党建与业务深度有机融合、同步发展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协作配合和政策衔接,建立多部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动协作机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探索建立新业态行业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和政企定期协调机制,及时就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三)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有效做法。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关爱新业态劳动者的导向,增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推动形成合作共赢、共享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