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0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557010863/2020-8775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20〕6号
文号类型: 州政办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政办发〔202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要求,加快复工复产和稳就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企业复工复产

围绕重点招商企业,做好立讯精密、达翔技术、洲际食品等园区工业企业用工服务。开展企业复工复产上岗培训,对复工复产企业返岗、转岗及新招录职工开展3—7天的岗位操作技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知识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

三、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加快稳岗返还实施进度,加快推进全程网上办理。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扩大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对2020届恩施州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五、援助困难群体就业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自2019年12月起实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六、推进创新创业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返乡创业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州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组织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市、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返乡创业省级优秀示范项目建设评选,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七、实施就业扶贫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优先支持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鼓励重点企业和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办农家乐并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的再给予1万元补贴,累计不超过2万元。开展精准扶贫培训,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围绕劳动技能、职业技能、乡风文明、创业意识等内容开展精准扶贫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培训时间3—7天,对参训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对组织开展培训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开发1—5个公益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带贫益贫减贫企业、参与东西部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各县市可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

深入推进与杭州及浙江东西部劳务协作,拓展与天津、广东等地劳务协作,促进恩施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贫困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厢、专列等方式,统一组织务工人员跨区域外出务工的,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九、开发公益岗位托底安置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十、实施技能提升行动

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组织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提高20%。开展以工代训,市场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未明确实施期限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全力确保就业局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