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9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人社函〔2020〕41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市场主体作用,加快推进全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6号)、《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7号)、《关于征集在湖北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鄂人社函〔2020〕31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恩施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认定事项

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的条件,认定对象、内容、方式及职业(工种)范围按照鄂人社函〔2020〕26号、27号、31号(见附件1、2、3)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分工

全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受理备案和评估。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社局”)负责全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规划及综合管理,按照省厅公布目录统一公布全州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州鉴定中心”)负责对州属申报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技术服务及质量督导。对县市业务指导及质量监管。受理全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机构网报备案。建立全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信用档案及退出机制,提供全州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市人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综合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县市鉴定中心)负责县(市)属机构申报评估、技术服务和质量督导,建立辖区内信用档案并落实退出机制,提供本地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申报机构负责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愿接受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申报时间

每年6月、10月

四、工作流程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同级鉴定中心申报,经专家评估后报省厅确认机构名单。

(一)机构申报

省属企业及央企在鄂分支机构、省属技工院校,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归口向省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其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向机构注册地鉴定中心申报。州属机构归口向州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属机构归口向注册地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县(市)鉴定中心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指导初审合格机构向州鉴定中心网报备案。申报材料按照鄂人社函〔2020〕26号、27号、31号文件要求,根据申报主体类别提交。

申报主体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原则上各机构申报职业(工种)不超过3个,县(市)辖区内同一职业(工种)机构不超过2家,州本级同一职业(工种)认定机构不超过3家。

(二)专家评估

各级鉴定中心按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费保障措施、认定工作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认定场地、设备设施及信息化建设等开展评估。申报主体为州属机构的由州鉴定中心按规定组织专家评估。申报主体为县(市)属机构的由县(市)鉴定中心按规定组织专家评估,评估结果提交州鉴定中心。  

(三)公布目录

申报主体为企业的,由分级受理的鉴定中心出具备案回执;申报主体为技工院校试点的,由分级受理的鉴定中心进行初审,当地人社局评估备案。备案评估结果报省人社厅确认后,由省人社厅列入全省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有效期为三年;申报主体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由分级受理的鉴定中心出具评估结果,报省人社厅确认公示后,由省鉴定中心向入选机构出具备案函,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施评价

入选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年初向机构注册地鉴定中心报送上一年工作总结及当年认定计划,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服务平台上报评价方案,获批后再根据方案组织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 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指导,统筹服务监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进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谁评估、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要求,建立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评价全过程实行质量督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全州建立属地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对于不按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凡被举报一次查证属实,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资格。凡确认有效期内两次被举报查证属实,报请省人社厅将其移出目录,取消资质。

(三)经确认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认定工作,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应在确认范围内,认定工作需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开展。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连续2年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视同自动退出。 

各县市在申报、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州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及州鉴定中心联系。

州人社局职建科联系人:刘宇;联系电话:0718-8269500

州鉴定中心联系人:税燕;联系电话:0718-8238761

附件:1.鄂人社函【2020】26号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2.鄂人社函【2020】27号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3. 鄂人社函【2020】31《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在湖北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号.pdf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