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6
恩施州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索引号: 011460117/2020-1140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州审计局 发文字号:
文号类型: 办法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条  根据《恩施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州车改发〔2018〕1号)、《恩施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恩施州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州车改办〔2019〕2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辖2个事业单位(州政府投资审计局、州计算机审计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内,是指州级城区范围:北至龙凤镇集镇,东至舞阳坝办事处七里坪集镇、南至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谭家坝村、西至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大龙潭村和何功伟村连线区域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普通公务出行,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的交通费用。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按总额控制。年度报销总额按在职在编实有人数测算,月人均不超过200元。

第七条  区域内公务出行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

第八条  对于无法取得交通票据的,按距离套档包干方式报销,往返2公里以内不报销,10公里以内不超过15元,10-20公里不超过30元,20公里以上不超过50元。出行距离以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或腾讯地图测算的最短路线为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区域内因公出行前,必须填写公务出行审批单,并按照外出报备程序审批。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出行审批单(见附件)、交通票据,如有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等,也应一并提供。

第十条  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使用局机关公务车辆,参照《恩施州审计局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州审办发〔2016〕32号)中明确的付费标准计费,并相应抵减用车人员的区域内年度可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规定报销交通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不得以限额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