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60117/2020-1138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单位: | 州审计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文号类型: | 制度 | 文件类型: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5年08月3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加强本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科室(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明确专人保管。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严禁接入互联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接入本局审计专网(内网)上使用。
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五条 涉密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州机要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各科室(局)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