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60117/2020-1138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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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州审计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文号类型: | 制度 | 文件类型: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5年08月3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计算机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
第三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计算机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