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6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科泓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5086490X

住  所: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33号B幢2-3

法定代表人:邓燕玲

我局利川市分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负责的利川市建南镇建南新村页岩气勘探钻井水基泥浆处置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环保技术服务公司签订了建南工区水基泥浆处置协议。你公司在处置水基泥浆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擅自将经固化处理后的水基泥浆倾倒、堆放在利川市建南镇鹞坪村二组公路旁,主要为泥坨,约600吨,部分泥坨呈盐渍白并伴有轻微刺激性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重庆科泓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监测取样确认表,2021年度水基泥浆不落地处理操作服务合同(建南工区)复印件,红页1井组水基泥浆泥饼转运及制砖合同,鹞坪村2组水基泥浆泥饼转运及制砖合同,余勇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鹞坪村2组水基泥浆泥饼处置费用发票,检测报告及情况说明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配合,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积极履行社会经济责任,服务冬季天然气保障工作,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