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鹤峰县2022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3
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鹤峰县2022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鹤峰县2022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峰县2022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2〕130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名称

鹤峰县2022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在位置

容美镇容美村、张家村、康岭村,四至详见征地勘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批准建设用地总面积6.569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6.4591公顷,其中,农用地3.6182公顷(耕地0.8541公顷)、建设用地2.8409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110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6.4591公顷,其中,容美村0.2461公顷、张家村0.6131公顷、康岭村5.5999公顷,三个村均属于鹤峰县I类区域,其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按鹤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2.85万元/公顷的40%和60%补偿;耕地青苗按3.6万元/公顷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对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鹤峰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发〔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征地补偿以征地实物调查时确认的登记面积和地类等数据为准。凡属征地期间抢种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该批次用地征地范围内涉及的被征地农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