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23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6
关于规范2023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相关单位及经营者:

为加强“春节”期间价格监管,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繁荣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我县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消费价格水平,规范价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环境。根据价格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

一、商品经营者应当以商品标价签的形式,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服务价目表的形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名称、服务的主要内容和服务价格等。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计价单位等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四、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六、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业应保证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盐等价格的稳定,保证生产用成品油、燃气等生产销售企业不得超出规定价格销售、不得短斤少量和掺杂使假。

七、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出租车价格属政府定价,有关客运公司及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涨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规定的票价减免优惠政策,对享受票价减免优惠政策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相关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