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2023年第2期)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7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2023年第2期)

一、李兵(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泥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3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涉案泥姜是当事人2022年10月25日从夷陵区龙泉镇周平农产品经营部购进,共购进15kg,单价10元/kg,货值金额150.00元。截止调查当日已无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泥姜时未按规定要求查验相关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整改情况: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真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相关信息。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自觉履行。

二、陈世艳(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泥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标准≤0.1,实测值0.22)。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涉案姜是当事人2022年9月23日从湖北恒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生姜1件30斤,单价120元/件,金额120元,涉案豇豆是2022年9月26日从湖北恒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14.9斤,单价4元/斤,合计60元。截止调查当日已无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泥姜和豇豆时肉眼无法判定农药残留的含量是否超标。

整改情况: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真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相关信息。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泥姜和豇豆时,索取了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产品一票通、农残快检合格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卢先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姜经抽样检验,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显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涉案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从湖北恒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件,每件24斤,购进价格120.00元/件,购进金额120.00元,涉案豇豆是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从湖北恒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豇豆17斤,单价5.5元/斤,合计94元。截止调查当日已无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当事人在采购涉案姜时肉眼无法判定农药残留的含量是否超标。

整改情况: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真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相关信息。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姜时,索取了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产品一票通、农残快检合格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四、巴东县李言进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质量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涉案豇豆是当事人2022年09月27日从湖北恒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5.3斤,单价4元/斤,金额61元,至2022年11月2日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豇豆时肉眼无法判定农药残留的含量是否超标。

整改情况: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真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相关信息。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豇豆时,索取了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产品一票通、农残快检合格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五、杨自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豇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7日从湖北恒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购进豇豆8.7斤,单价4元/斤,金额35元,至2022年10月27日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豇豆时未按规定要求查验相关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整改情况: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真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相关信息。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杨自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洗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豇豆时肉眼无法判定农药残留的含量是否超标。

整改情况: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真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相关信息。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豇豆时,索取了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产品一票通、农残快检合格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七、巴东县遂意酒楼(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碟)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25个餐碟当事人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封存,无召回。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洗涤剂使用量过多。

整改情况:1.加强对工人清洗及消毒知识的培训;2.在餐饮具的清洗过程中,适当减少洗涤剂的用量;3.增加对餐饮具清洗的次数。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22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当罚〔2022〕56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