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30
恩施州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恩施州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8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非煤矿矿山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1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未将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管道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管道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登记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登记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登记企业主动申请复核换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6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8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9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0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5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7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0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恩施州安全生产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事故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下同,略)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事故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6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8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9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0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受诱骗无证上岗作业的;或者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1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2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3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4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5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6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7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8

对、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9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受诱骗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0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1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受诱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或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2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3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4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5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6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7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受诱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且无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1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2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3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4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取得监管部门谅解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7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减轻事故后果的;擅离职守或逃匿后迅速返岗返回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9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主动减轻事故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恩施州安全生产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下同,略)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6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8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9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0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受胁迫无证上岗作业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1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2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3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4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5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6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7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8

对、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9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立即更换符合标准的;或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0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1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2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3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4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5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6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7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受胁迫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且无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1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2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3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按照安全要求正在进行整改中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4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自行发现整改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自行发现整改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7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积极组织事故抢救消除事故后果;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9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恩施州安全生产领域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州、县

应急管理局

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主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2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州、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3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州、县

应急管理局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主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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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封、扣押

州、县

应急管理局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违法物品

主动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场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