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的通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9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凡本市建成区内处置和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都必须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颁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方可开展建筑、工程渣土、建筑废弃运输处置。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行驶记录仪。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严禁无证运输、超核准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行驶,严禁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沿途抛撒、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四、本市建成区内在建工地,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施工围挡,严禁施工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各类建设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进行执法巡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违法行为人对造成的道路污染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被污染道路所在区市容相关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建筑垃圾准运资格。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