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59538/2021-43158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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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社局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人社函〔2021〕1号 |
文号类型: | 州人社函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1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州内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抓创业促产业稳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0〕2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激活各类资本支持创新创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合作模式
(一)州及县市要优化担保、反担保形式,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政府出资、入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承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职责,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将由人社部门承担的担保职责采用委托运营的方式转由专业担保机构承担。
(二) 人社部门督促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封闭运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融资担保公司其他业务须分开,单独核算。融资担保公司受委托运作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得收取借款人的担保费,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的,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代偿率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三)对发生代偿的贷款,由担保机构负责执行代偿义务;对难以收回的贷款,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按照合作协议商定比率分担责任。
(四)财政部门按照上级奖励金额对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给予工作经费奖励或对担保基金进行风险补偿,奖补资金在综合考虑非担保基金增信放款金额、担保基金增信放款金额、担保基金代偿率等因素后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明确贷款对象范围
符合中央财政专项贴息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在我州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户籍来恩施创业的劳动者)或符合中央财政专项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均可在创业项目注册地所在县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不得将户籍作为贷款对象借贷的限制条件。
三、放宽创业担保增信方式
各地要积极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除担保基金增信外,可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各类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放信用贷款。凡有意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采用非担保基金增信方式发放贷款,遵守《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各担保基金存放银行也可办理非担保基金增信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采用非担保基金增信方式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四、适度放宽反担保条件
(一)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
(二)反担保方式
1.由省直及本州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工资收入提供反担保,拥有稳定职业人员(稳定就业并由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公积金2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工资收入提供反担保;
2.以房产抵押提供反担保;
3.以本人或他人银行存单质押提供反担保。
(三)以个人收入提供反担保的,一人可提供不超过40万元额度的反担保;夫妻双方均属此类人员,可共同提供不超过60万元额度的反担保。
(四)反担保人在反担保中不再提供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对反担保人不得以户籍为限制反担保条件。
五、动态调整合作银行
(一)采用担保基金方式增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银行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各级人社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优选本区域内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合作协议一年一签。
(二)对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未达到经办银行担保基金存款余额5倍的,一年期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并调整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超过经办银行担保基金存款余额5倍的(不得超过10倍),按贷款余额比例调整分配担保基金。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2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财金〔2019〕96号文、财金〔2020〕21号文政策规定予以贴息。 (二)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展期贴息。为应对疫情影响,按照财政部要求,扩大支持群体,降低申请门槛,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