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2694298/2023-0517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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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规〔2022〕13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酉水河保护,切实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酉水河流域是指酉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一级支流包括卓家河、大白溪、林家河、补溪、曾家河、高罗河、岩底河、龙洞河、老虎洞河、新峡河、老峡河、三岔河、漫水河、怯道河、谭家坝河、捏车坪河、皮渡河等17条河流。
第三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主动服务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第四条 酉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水环境质量负责,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
酉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下降时,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深入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相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保护工作情况。
第六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酉水河流域保护治理与绿色发展目标,保障财政投入,推进各项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酉水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应严格落实巡河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签订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明确保护职责和任务,按年度开展水环境质量考核并进行补偿。
第九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制定水环境保护修复、国土空间管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渔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协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各方面问题,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酉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条 酉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利湖泊、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引导全社会参与酉水河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酉水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奖励激励机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破坏酉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行为的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州人民政府对酉水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组织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应共同遵守执行。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健全酉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制定流域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确定重点工作清单,通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研究谋划跨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
(五)需要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协商机制,研究解决涉及酉水河左右岸保护有关重要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形成决定,共同遵守执行;协商不一致的,报州人民政府会同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合监测制度,制定联合监测方案,明确需监测的酉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地表水断面和重点污染源,统一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相互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州生态环境、水利湖泊、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指导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定期告知违法主体名单、案发经过、违法事实、处理处罚和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实现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州生态环境、水利湖泊、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指导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环境违法行为协同执法制度,统一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按照“边界问题一起抓,处理处罚再分家”的模式,定期共同查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协调解决信访投诉问题。
第十六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流域污染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第一时间向下游或邻省同级人民政府通报事件原因、污染态势和处置情况,并提出应对建议;下游县级人民政府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最大程度减轻污染损害。上下游及左右岸要加强协作沟通,强化应急救援信息和物资共享。
第十七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环境保护和事故应急设施,并公告地域界限。
第十八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酉水河流域河道岸线和水资源的修复与保护。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生态环境保护、输水和航运要求。流域滩地利用应当编制规划,经批准后实施。严格实时监控水电站、水库生态流量泄放,确保下游河段生态用水需要。划定并公布岸线功能区,确保流域河道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排污口名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科学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第二十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截污管网等设施建设,消除城镇及周边区域污水收集盲区。加快实施城镇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积极探索污水再生利用途径。
第二十一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渔区和禁渔期,明确禁渔区范围和禁渔期时限、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有关措施。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活动,加大查处非法贩卖野生鱼类行为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禁止网箱养殖、投肥养殖。
第二十二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利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禁止使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生活垃圾等直接用作肥料或肥料生产原料,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三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管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应满足养殖规模需要。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将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纳入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乡村振兴和农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流域内矿山开展调查评估,以酉水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迎水面为重点,开展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稳步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六条 酉水河流域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做好酉水河流域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工作,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酉水河流域重大项目的布局与实施。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酉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保护、农村污水治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进行监管。
(三)水利湖泊部门负责对酉水河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岸线保护范围的划界、涉河建设项目、河道采砂等进行监管。
(四)住建部门负责对酉水河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进行监管。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酉水河流域内农药化肥减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鱼类资源保护等进行监管。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等进行监管。
(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酉水河流域内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开发利用等进行监管。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营运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进行监管,开展通航水域内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九)林业部门负责对酉水河流域内林地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进行监管。
(十)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酉水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落实酉水河流域内河湖警长制,负责侦办涉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酉水河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