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许一鸣同志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30
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许一鸣同志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许一鸣同志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恩施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接受许一鸣同志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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