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许家坪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8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许家坪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许家坪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恩施许家坪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恩施许家坪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许家坪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本州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恩施许家坪机场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管制运行控制高度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州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审批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对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审查:

(一)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突破。

(二)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不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645米)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三)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645米)以上,在《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在恩施机场公司指导下编制障碍灯安装方案并备案。

(四)在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和设计时,因城市功能需要,超过《净空一体化图》高度限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航行安全评估;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按照批复意见开展规划设计。

第六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建立由州规划委员会召集民航管理部门、恩施机场公司、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听取净空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对净空管控工作中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突发事件及重大问题,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责成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建立巡查机制。由恩施机场公司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情况记录,建立台账并归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及时反馈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置。

巡查内容应包括:有无新增的超高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对疑似超高物体进行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

第八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民航部门反馈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视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和附属设施超高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制定整改方案,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整改,并跟踪巡查。

(二)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障碍灯运行故障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函告项目业主单位,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对民航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情况,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恩施机场公司开展实地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建立调整更新机制。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收集并汇总民航部门及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意见,组织开展《净空一体化图》更新工作,并按程序报审后发布。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整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巡查情况和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