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黔张常铁路恩施州行政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09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黔张常铁路恩施州行政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在黔张常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黔张常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四)其他地区为15米。

三、黔张常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黔张常铁路公司应按照本通告公布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县辖有关部门及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四、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拆除。

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八、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