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市安置房置换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1
关于印发恩施市安置房置换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98003640/2021-210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恩市政办发〔2021〕11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市政办发〔2021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市安置房置换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日     

恩施市安置房置换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安置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施行前,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已进行安置房指标交易,尚未分配安置房的情形。

二、置换方法

安置房系住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21的比例置换国有划拨性质的建设用地120平方米/

安置房系商业门店或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具有经营用途的“一楼房屋”的,可按1:1的比例置换国有划拨性质的建设用地120平方米/;可按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

三、建房规定

规划设计

1.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龙凤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恩施市城郊村庄居民点建设实施方案暂行恩市房征文〔201812有关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建设居民建房点。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被征收人办理自建房准建手续,并统一提供规划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

居民建房点的基础设施给排水、电力通讯、管线沟、道路等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达到建房条件。

2.自建房建设:

自建房基础建设由被征收人自行实施,征收实施单位按7万元/宗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基础建设补助,待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被征收人严格按照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方案施工,方可通过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权证。

被征收人对施工安全负责,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施工,并办理有关保险。

后续管理

自建房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依法办理权证,住房维修专项资金及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居民建房点业主须服从所在村委会管理,物业服务费等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其他事宜

一旦选择“安置房置换建设用地”方式的,原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计至建设用地交付被征收人后6个月。

被征收人在办理准建手续前,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他人。相关税费依法缴纳。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补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