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003640/2021-210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单位: | 恩施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恩市政办发〔2021〕11号 |
文件类型: | 通知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1年06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恩市政办发〔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市安置房置换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恩施市安置房置换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安置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施行前,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已进行安置房指标交易,尚未分配安置房的情形。
二、置换方法
(一)安置房系住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2:1的比例置换国有划拨性质的建设用地(约120平方米/宗);
(二)安置房系商业门店或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具有经营用途的“一楼房屋”的,可按1:1的比例置换国有划拨性质的建设用地(约120平方米/宗);可按1:2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
三、建房规定
(一)规划设计
1.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龙凤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恩施市城郊村庄居民点建设实施方案(暂行)》(恩市房征文〔2018〕12号)有关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建设居民建房点。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被征收人办理自建房准建手续,并统一提供规划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
居民建房点的基础设施(给排水、电力通讯、管线沟、道路等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达到建房条件。
2.自建房建设:
自建房基础建设由被征收人自行实施,征收实施单位按7万元/宗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基础建设补助,待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被征收人严格按照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方案施工,方可通过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权证。
被征收人对施工安全负责,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施工,并办理有关保险。
(三)后续管理
自建房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依法办理权证,住房维修专项资金及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居民建房点业主须服从所在村(居)委会管理,物业服务费等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其他事宜
(一)一旦选择“安置房置换建设用地”方式的,原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计至建设用地交付被征收人后6个月。
(二)被征收人在办理准建手续前,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他人。相关税费依法缴纳。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补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