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5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98003640/2021-413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市政办发〔2021〕26号
文件类型: 恩市政办发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0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4日    

恩施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在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1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房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资产。


第三章 资产清查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市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各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扶贫资金流向,清查资金投入最终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类摸清底数,逐级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总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产名称、类别、投入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构成、形成资产规模、购建时间、管护运营等信息。各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各村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四章 资产权属界定和登记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界定。按照扶贫项目资金构成、行业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产业类:产业基地、厂房、车间、产业相关设施设备、农田水利、电商中心及设施设备、土地整治相关资产等归属村集体,产业到户和到市场主体奖补政策类按享受补助资金额度登记到受益户和市场主体。

基础设施类:交通项目按现有道路分布情况归属相应村集体;由村级运营管理的水厂归属村集体,小水窖归属受益户。

光伏扶贫类:光伏扶贫电站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归属村集体。

文旅类:村级文化广场、文体设施设备、旅游配套设施设备等归属村集体。

公益设施类:停车场、路灯、环卫、公厕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归属村集体。

公共服务类:村级阵地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归属村集体。

易迁类: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屋归搬迁户所有;退回安置房屋、全户人员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的安置房屋和全户转集中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安置房屋归所在地村集体所有;配套菜地、附属生产用房、养殖栏圈、公共服务用房归安置点所在地村集体所有;配套易迁车间、商业门店、垃圾收集、污水处理、路灯、道路、水利、电力文体设施设备等归所在地村集体所有。

股权收益类:股权收益资金确权到村集体,由各村委会建立资金使用台

其他需确权到市、乡、村级和到户的资产,按对应项目资金明确权属。

对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尽可能将权属按比例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部门责任,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扶贫项目资产由产权归属单位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易迁安置房等不动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须在市、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及时做好登记造册。

第五章 资产管护和运营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优先受益主体参与管护,管护主体应建立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村级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所有权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调整优化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人口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产权主体要明确管护标准,制定管护流程,确保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对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等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的管护经费,按村民自治相关规定,通过村集体经营收益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

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受益农户自行承担。


第六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根据所有权属性划分确定,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债务偿还。

第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

第十六条 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研究提出,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政府备案。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进行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九条 对以个人、村集体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二十条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成员。


第八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检查督办、统计分析、考核评估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市财政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文旅局、市科经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民宗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委组织部等行业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负责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排查摸底、确权登记、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及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委会负责监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审计局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日常专项检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等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监督,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全市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委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试行2年。《恩施市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