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4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698003640/2021-464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市政发〔2021〕68号
文件类型: 恩市政发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市政发〔202168



关于印发《恩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

《恩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1123日   

恩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安排部署精准落地见效,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全市绿色崛起、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第三条 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的领导,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及市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及市政府党组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 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在安排工作时,尽可能考虑AB不同时外出。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及市政府党组成员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和市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条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发展计划目标;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标“全国一流、全省领先”标准,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着力营造重商、亲商、暖商、安商浓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努力将恩施市打造成企业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

第十二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持续推进以党建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的“一统三治”基层治理模式,完善社区治理“尖刀班”工作模式,持续推动“两长四员”和党员干部下沉,全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建设,着力打造全省市域治理先行区。健全完善基层平安稳定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平安恩施建设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三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监察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打造“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恩施样板,厚植绿色高质量发展底色。

第十五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深入开展“清、减、降、放”专项行动,大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持续打造一流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

第十六条 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处置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州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由市司法局具体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公开征求意见,确保政令统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吿。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政策出台前、公布时、执行过程中进行全周期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二十四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 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定期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办好恩施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硒都网、“云上硒都”便民服务APP,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值班接访、带案下访和党委(党组)书记陪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健全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四条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及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办、处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就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除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外,还应采取向社会发布决策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完善市政府决策咨询制度, 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第八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州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州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市级预算安排等重要事项;

审议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讨论需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审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其他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其他市级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人武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室负责人,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融媒体中心、恩施电视台硒都新闻栏目组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律师顾问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四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人民政府领导之间需要通气、协商解决的问题;

听取市人民政府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各级各部门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邀请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乡镇、办、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

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当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须附协调说明,列明分歧意见及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者协助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凡事先未经协调、征求意见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上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用语准确、文字简洁。重大行政决策须同步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及公众意见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会前向市长请假,并按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时,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 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报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能不开的坚持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办、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实效,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规范公文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办、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湖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办、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相关领导同志阅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以市政府名义报州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资金安排的报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后发。

第五十一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措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上级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四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切实推进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强化工作推进,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 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限时反馈制度,对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要不折不扣抓落实,并按照规定时限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政府报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合理统筹全市政务系统专项督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精准、精简、有序、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创新督方式方法,健全限期报、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督促检查的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 州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落实情况;

《政府工作报》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五十八条 督促检查活动要注重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多看现场、多见实事、多访群众,重点了解工作措施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禁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不得将工作汇报、会议记录、台账资料等“留痕”情况视同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不得将领导批示、召开会议、出台文件等简单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标准,坚决纠正重“痕”不重“绩”现象。

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问题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五十九条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适时对上级重大督查单项工作排名靠后的和完成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乡镇、办、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第六十条 统筹规范各类督活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每年底申报审批下一年度督检查计划,压减督查检查事项。除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外,市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乡镇、办、处为对象的督查检查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以市直部门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


第十一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六十市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常务副市长“一支笔”原则,具体工作由市财政负责。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均衡调度原则提出月度安排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调整预算方案需报市政府同意,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年初预算:各预算单位按照规范性部门预算编制方案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年初预备费由市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市长签批安排。财政年初预留专项资金调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常务副市长签批安排;对人社部门批复的正常增资、一次性抚恤、丧葬费等已经明确的个人调整事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支出。其他增支事项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100万元以内100万元,由常务副市长签批拨付;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300万元的,由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同意后签批拨付;300万元以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由常务副市长签批拨

其他预算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指标、年初项目细化以及预算单位间、项目间调整等事项。

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由各预算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财政部门汇总形成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年初项目细化,预算单位间、项目间调整等事项,各预算单位须向市财政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须从严审核,充分了解其依据、内容等具体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对政策性强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转移支付调整:因上级政府增加,无需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且无需进行再次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到相关单位;若需再次分配的,各预算单位须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分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安排支出,年终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上述事项因预算调整导致预算收支变化的,要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对外借款: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借款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严禁向非预算单位借款。

市直单位为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时,须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申报。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需地方政府解决配套资金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申报。

第六十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规范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市政府国资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二章 严明工作纪律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五条 严格文稿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市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或休假,按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副市长因公出差或休假,须报请市长同意,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镇、办、处、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市境出差或休假,须向市长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查。因公出差人员的报备手续必须附相关函告,因私外出人员的报备手续必须附请假条。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各乡镇、办、处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行业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凡是市直各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避免信息倒流。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九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各类节会,庆典、庆祝活动,论坛研讨会活动,展览、展销、展示活动等;不出席各类商业性活动,不为商业活动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树立优良政风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净化社交、生活圈、朋友,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务实干事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将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基础和必经程序。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结合实际,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持续推进市领导联系点制度,每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开展1次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市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原则上实行对口陪同,严格按恩施贯彻八项规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均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恩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恩市政发〔20182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