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003640/2021-470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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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恩市政规〔2021〕3号 |
文件类型: | 恩市政规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与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与处置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探索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新路子,加快转变集体林地经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取得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且自愿申请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以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林权经营者。
第三条 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农户申请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村(居)集体对其给予合理补偿。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止农户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依法使用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林地保护等级和生态公益林、天然林性质。
(三)坚持先行先试的原则。选择重点区域开展试点,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行之有效的经验后推广。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四条 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林权权利人同意;
(三)退出的林地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自留山证、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
(一)单纯依靠林地生存,无其他合法收入来源的农户;
(二)权属不清或有争议以及未依法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已抵押而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六条 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有意向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村(居)集体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退出承包林地的地址、宗地、面积等权属信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林权权利人须签字并加捺手印。
(二)审查。村(居)集体接到农户申请后,要对申请退出承包林地四至界限、宗地数、面积、林权权利人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在本村(居)集体所在地及其所在村民小组范围内醒目位置公示并留存影印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集体报所在乡(镇、办、处)审核。
(四)签订协议。经审核同意后,由村(居)集体与农户签订书面退出协议。
(五)注销(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由林权权利人按程序注销(变更)《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自留山证》。
第四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退出的林地由村(居)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或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赋予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权。
第八条 以村或组为单位连片退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由村(居)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或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种养殖业、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乡村振兴项目。
第九条农户无偿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村(居)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或重新发包。农户有偿退出集体承包经营权的,由村(居)集体参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现行林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偿。若村(居)集体无力支付补偿款的,对其林地、林木经评估后公开拍卖,所得价款用于补偿农户。
第十条村(居)集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到本集体组织农户的,由新承包经营户享有承包林地应享受的各类政策性补贴;以其他方式发包给市场经营主体、农户、未重新发包或从未发包的,各类政策性补贴资金由村(居)集体享有并按补贴类资金管理规定使用。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但仍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可继续参与村(居)集体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建立市场资本经营林地准入制度。以其他方式赋予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权的,由各村(居)集体报所在乡(镇、办、处)同意。签订合同前,各乡(镇、办、处)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市林业局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林地用途予以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经营资质、经营项目、违法违规、诚信状况予以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颁证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市场经营主体方能参与林地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制定优惠政策,充分保障农户权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实行专账管理,确保农户补偿资金及时兑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林地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协助产权交易;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林权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林地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退出林地合同的鉴定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林权变更登记、配合市林业局完善林权监管平台数据对接更新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为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和技能、再就业培训;市司法局负责政策解释,为农户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处权益纠纷;市文旅局负责退出林地开展旅游项目的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旅游产业扶持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积极引导农户和企事业单位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解决旅游开发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乡(镇、办、处)、村(居)集体要对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林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使用林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切实解决其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林地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发包方持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的,由承包方持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十六条 农户签订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后,不得违约和干扰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对市场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林地退出涉及的补偿、安置等信息,所在村(居)集体要按规定进行公示。鼓励和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地范围内主动公示林地、林木使用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自觉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退出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涉及合同纠纷的,可请求所在村(居)集体、乡(镇、办、处)调解解决,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请求所在村(居)集体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由所在乡(镇、办、处)按有关规定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与再发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恩市政规〔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