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主要内容
(一)纳入联合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名录;
(二)防洪、水资源、生态等调度的原则、目标和调度方案;
(三)水库、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的调度方式和调度管理权限;
(四)监测计量、信息报送和共享要求等。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调度指令下达情况;
(二)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调度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情况;
(四)调度信息记录和反馈情况;
(五)涉及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