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民政发[2020]8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3
恩施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民政发[2020]8号)
索引号: 011459837/2021-0368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单位: 恩施州民政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民政发〔2020〕8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助力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请受理

(一)资格条件。凡具有本州常住居民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州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州规定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边缘人口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或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不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被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无承包土地、没有享受惠农政策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2)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3)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经常性接送重病、重残等家庭成员康复治疗且原始车辆价格低于5万元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4)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5)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6)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8)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9)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10)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提出申请。居民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参照单人户申请条件的以个人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1.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市不同乡镇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应当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户口不在一起但经常居住在某一户籍地的家庭,应当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3.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州内跨县市的,经常居住地协助户籍所在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4.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三)受理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规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遵循家庭收入核算“宜粗不宜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免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市场监管、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不动产登记、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逐一核实信息核对结果和个人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三)收入核减。有下列情形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的,对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按支出系数予以核减。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可支配收入-低保标准×支出系数。

1.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达3万元以上,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3;

2.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慢性病重症患者,支出系数为2;

3.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

4.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2;

5.0-6周岁婴幼儿,支出系数为2;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满16周岁的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支出系数为1,该情况中属单亲家庭的,支出系数为2。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

7.对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个案复查。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规范民主评议

无论新申请对象还是已保在册的年度核查对象,都应当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一)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二分之一。小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担任。

(二)民主评议会议。由民主评议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三)民主评议会议议程。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依次进行。

(四)特殊个案处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调查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四、规范保障金额核定

(一)低保家庭保障金额。整户纳入低保的,可按照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也可以在核查其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该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核算,最低档次不得高于低保标准的三分之一。

(二)重病重残单人保障金额。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病重残人员,按照低保标准全额保障。

(三)重点救助保障金额。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对其本人按不低于低保标准30%—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五、规范审核审批

(一)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县市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明确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1.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2.对单独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3.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个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拟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居)等。

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书面告知对象,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

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待审批期间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三)审批下放。有条件的县市,可开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低保试点。委托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批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委托协议践行承诺。

六、规范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银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个人)账户。

七、规范监督管理

(一)强化动态管理。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开展一次死亡人口享受低保政策情况信息核对,每季度进行一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一次年度复核,年度复核应当在低保标准调整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市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暂停在册低保对象动态退出。

(二)建立渐退机制。对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根据其收入变化情况明确延续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续保手续一般在低保年度复核期间办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背法定依据自行设定低保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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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