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 011459837/2021-0359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单位: 恩施州民政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民政发〔2020〕7 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2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民政发〔2020〕7 号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民政局               恩施州财政局

2020年5月19日

恩施州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5月 19日印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县市财政预拨乡镇(街道)财政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  通过建立乡镇(街道)备用金制度,对遭遇突发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备用金使用范围为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个人)。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救助标准由乡镇(街道)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核实和综合评估基础上,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予以确定。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动用备用金进行救助时,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的4倍(含4倍)。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备用金启动。乡镇(街道)民政办或社会救助机构接到困难对象求助或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对象时,要立即对困难对象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困难程度进行综合研判,确需进行紧急救助的,应立即启动救助程序,提出救助建议。

第八条  备用金审批。乡镇(街道)负责人应当对乡镇民政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启动备用金的,应当告知理由,做好其他相关救助工作。

第九条  备用金发放。乡镇(街道)民政办或社会救助机构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条  救助时效。乡镇(街道)对于备用金启动、审批、发放,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备用金补足。备用金发放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在30天内补足动用的备用金。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每个乡镇(街道)备用金为3万元。乡镇(街道)应建立临时救助台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 要加强对备用金使用的监管,不得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加强急难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乡镇(街道)财经所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及时拨付,确保救助时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定期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备用金管理使用违反财经纪律的、未发挥急难救助作用的,要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有效并执行。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