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6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9837/2021-0359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20〕13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0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到63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继续执行2019年4380元/人·年标准。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为: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00元/人·月提高到12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444元。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7920元/人·年提高到87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694元,照料护理费3066元。

六、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

(一)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继续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

(二)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补齐到1546元/人·月(18552元/人·年)。

七、孤儿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270 元/人·月。

(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032元/人·月。

八、低收入家庭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有效并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