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及地下车位销售行为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1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及地下车位销售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 780925791/2021-2306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文单位: 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咸住建发〔2021〕3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预售商品房,不得以放号、发放 VIP 卡、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订金、会员费等费用,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楼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以捆绑搭售车位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

三、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帐户,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只能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禁止体外循环,挪作他用。

四、商品房及车位销售时实行“一价清”制度。停车位销售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及车位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时,应当按照《恩施州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办法》(恩施州住建办〔2020〕11号)文件要求,制订商品房、车位租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书、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对商品房地下车位的销售价格进行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及车位价格承诺书。

六、符合预售条件的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规申请办理开发建设项目销售备案手续,通过预售许可审批后,按照《恩施州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要求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落实监管资金及合同备案工作。在做好销售方案备案管理的同时,应在楼盘展厅公示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测量报告》(预测)、地下室施工图建设指标等相关资料。达到现售条件的车位,配建地下车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结合地下车位场所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现状,在具备标识、使用、安防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企业方可依规申请办理开发建设项目销售备案手续。通过现售许可审批后,开发企业按照《恩施州车位现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要求与业主签订现售合同,落实合同备案工作,在做好销售方案备案管理的同时,应在楼盘展厅公示地下车位《不动产权证》、地下车位《不动产测量报告》(实测)、《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地下室施工图建设指标等资料。

七、开发企业在对车位销售备案时,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在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购房人每购买1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1个产权停车位。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个房屋基本单元计)可购买一个停车位。建设单位应采取摇号、按申购顺序先到先得等公开方式向相关购房人出售。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且车位办理了初始登记尚有停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将停车销售情况在该项目建筑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第二个停车位,但一套房屋或一个业主最多可购买二个车位。在进行合同销售备案时开发企业应同步提交业主已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资料,住建部门对销售对象主体身份进行审核,禁止对本建筑区规划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出售,对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停车位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开发企业应用标注或划定范围,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开发企业可以出租,但须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九、严禁地下车位只售不租、以租代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住宅小区车位的使用功能,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对有权处置但尚未出售或附赠的车位,既可采取出售,也可采取出租的方式给业主使用,租赁方式上应采取短租、长租等多种形式,租赁期限单次不得超过20年,签约双方应签订《车位租赁协议书》,禁止以租代售或者变相以租代售行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暂停网签资格,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