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丰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9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80925791/2021-1274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咸政办函〔2021〕12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丰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咸丰县工程建设项目

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效集约土地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为全面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若干措施>通知》(鄂政办函〔2020〕31号)、《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的方案>通知》(恩施州政发〔2020〕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生成管理。

根据项目的审批方式和供地方式不同,分为划拨用地项目和出让用地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咸丰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负责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协调、管理及督办,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近期行动计划及年度行动计划的编制协调、审查工作。

项目单位(县直各行业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本行业、本辖区的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协助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治理、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牵头编制近期行动计划、年度行动计划,建立近期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近期项目储备库)、年度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年度项目储备库);牵头储备项目的生成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集并审核各项目单位的年度建设需求;负责根据年度项目储备库滚动更新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项目库。

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出具本部门审查意见。

第四条 项目策划生成工作依托恩施州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具体实施。

第五条 项目策划生成分为项目储备及项目生成两个阶段,项目按近期项目储备库、年度项目储备库及年度项目实施库管理。

项目库按照供地方式,实行划拨用地项目、出让用地项目分类管理。

项目库中的项目,因受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不宜继续实施的,可由项目单位在平台结束策划流程。

第六条 各部门在平台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策划生成阶段提出的意见相抵触。

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

第七条 项目储备通过制定近期行动计划、年度行动计划,并建立近期项目储备库、年度项目储备库。制定行动计划和建立项目储备库是项目生成的空间指引和项目启动的工作基础。

第八条 近期行动计划应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统筹安排五年期间城市空间发展和自然资源利用,确定重点项目建设布局及时序。

年度行动计划是对全县下一年度拟建设项目的空间选址进行的统筹安排,需根据五年发展规划、近期行动计划等明晰年度城市发展方向、目标指标、用地储备指引,明确年度发展的重点片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年度目标指标为导向,以补城市功能短板、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推动城市集聚配套为重点,策划提出具体项目,并初步落实用地情况。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项目单位协同,在当年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的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行动计划应包括项目预选址、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初估投资、投资意向等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初启动年度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单位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重点方向、目标指标等意见内容,策划提出具体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依托平台对项目进行空间协调,初步落实各项目的用地条件和技术指标,形成年度行动计划初步方案,报县规委会审议后,于8月底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年度行动计划确定的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并发起项目生成。

第十条 空间协调包括合规性审查与部门意见征询,完成后形成空间协调报告。

合规性审查指对项目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及预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情况,与集约节约等供地政策的符合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区域评估情况等。

部门意见征询指就项目基本信息、预选址是否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政策征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未通过空间协调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变更预选址后再次发起空间协调,重大项目可申请相关规划调整。经空间协调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申请县规委会进行协调。

年度项目储备库中项目选址确需调整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项目单位配合,根据空间协调报告,通过平台向该规划所属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说明相应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并提交调整方案。相应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调整申请后,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划调整的可行性,并将研究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规划调整申请获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容缺纳入年度行动计划草案。同步由规划所属的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项目单位配合,依法依规开展规划调整工作。调规完成后,将调整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平台,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行动计划的重大紧急项目由提出该项目的单位申请,县政府审议决定后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项目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启动项目策划的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合规性审查,并通过平台将相关项目信息及合规性审查结果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总审核后,出具空间协调报告,项目单位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直接批准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未纳入年度行动计划的项目确需申请规划调整的,由项目单位牵头,参照年度行动计划项目的相关流程申请规划调整。

第十五条 划拨用地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前,项目单位应在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以此代码统筹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管理。

第十六条 划拨用地项目纳入年度行动计划后,发展和改革部门据此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储备库内的划拨用地项目,通过技术方案评审完成项目生成,进入年度项目实施库。

技术方案指满足项目立项审批需要,达到相应深度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或者方案设计等技术资料。技术方案评审包含部门联合评审、 技术评审。部门联合评审指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区工委、管委会),通过平台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的部门联合审查。技术评审指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的综合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后,项目单位应立即组织技术方案、其它评估评价等报告的编制工作。技术方案报告编制过程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根据需要提请县规委会,组织召开技术方案编制协调会,沟通协调设计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需要,同步启动用地勘测定界、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

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同步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乡镇政府(区工委)进行现场踏勘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起6个月内在平台提交技术方案评审材料,申请联合评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联合评审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联合评审工作,并将技术方案评审材料通过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部门)。各部门应在收到技术方案评审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提出部门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单位,视为无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各部门结论与意见形成联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联合评审内容包含预选址范围、计划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初估投资等。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就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技术方案、用地需求等提出初步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初估投资以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提出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提出项目的预选址意见,明确项目的选址范围、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用地规划条件,并就农用地转用、用地征收、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提出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就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及是否符合环保规划等提出意见。

水利部门就项目是否符合防洪、水土保持等提出意见。

属地乡镇政府(区工委、管委会)就项目预选址范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等情况提出意见。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提出审查意见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联合评审报告,组织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通过联合评审、技术评审的项目进入年度项目实施库管理,未通过联合评审、技术评审的项目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技术方案评审资料后再次提交评审。涉及空间协调信息变更的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再次进行空间协调。

第二十二条 完成技术方案评审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将策划生成信息推送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正式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时,无需再进行评审。未经过技术方案评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更的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时仍需按发展改革部门要求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依据项目生成意见直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组织类似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四章  出让用地项目生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让用地项目以年度项目储备库为依据,通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完成策划生成工作。

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是指明确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改要求的清单。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从年度项目储备库提取出让用地项目,在15日内拟定初步规划条件,并将初步规划条件(含附图)、现场照片、区域评估成果等一并推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征集审查意见和管控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根据职能对拟出让宗地进行初审,确定拟出让宗地是否需中介机构开展前期普查、评估评价,是否需现场踏勘,如需要则在正式收到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反馈。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需现场踏勘的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相关单位集中现场踏勘。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含现场踏勘时间)内依职能提出审查意见或管控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需经中介机构开展前期普查、评估评价的结果后才能提出的,在收到前期普查、评估评价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集相关单位的审查意见和管控要求,若各单位存在分歧或否定性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整规划条件后重新启动;若各单位未提出分歧或否定性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方案、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县规委会审议,完成出让用地项目策划生成。

第三十一条 经规委会批准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完成出让方案的报批并组织实施出让工作。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一并交付土地受让单位,并作为项目建设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由土地受让单位在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以此代码统筹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