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6
关于印发《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告
索引号: 780925791/2021-18056 主题分类: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咸烟专办〔2021〕16号
文件类型: 通告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5月20日组织召开了由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县政法委、县烟叶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优化营商环境办、县扶贫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县融媒体中心、恩施施南律师事务所、县个私协会卷烟零售业分会、卷烟零售户代表、消费者代表、烟草职工代表和部分企业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通过认真讨论和广泛地征求意见,结合咸丰实际,制定了《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将《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向全县通告。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6日


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科学规划咸丰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促进咸丰县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鄂烟专〔202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咸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户。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并根据城乡建设的变化进行合理规划,但本规划外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从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划分标准。按照辖区不同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情况,将全县分为县主城区、乡集镇和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个层级的布局模式。

(一)县主城区。范围界定,指从高速公路咸丰县城东入口-晨光村委会沿山边-杨泗坝沿线-加气站牌坊-阳关大道隧洞沿线-楚蜀大道沿线-天然村沿线-大坝安置区沿线-太平沟桥头-绕城沿线-东门沟福利院沿线-高速公路咸丰县城东出口沿线的范围内属于主城区。

(二)乡镇(区)。指各乡镇(区)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乡镇(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街道以及赶集交易区域街道等场所,依据乡集镇街道布局规划零售点进行布局间距。

(三)行政村(及公路沿线)。根据行政村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村委会所在地,重点结合交通状况和人口数量分布,综合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第七条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人口密度、经济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布局合理间距和数量进行规划。

(一)城区的新增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间隔原则上不少于50米。

(二)乡集镇新增零售点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0米。

(三)行政村达到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0人按500人标准设置,每增长5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0米。

(四)青龙集市等大型农贸市场按照固定经营商铺每100户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五)城乡开发的商住小区院内的门店,按实际入住500户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实际入住每增加3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商住小区面向外部门店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第八条 下列场所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布局规划的限制:

(一)营业场所有效使用营业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停车场及绿化面积)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超市,2000平方米以上商场(含2000平方米),仅限办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划进行布局。

(三)候车大厅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在一楼候车大厅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加油站便利店。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风景旅游区。3A及以上旅游景区景点游客中心,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

(六)宾馆酒店。营业场所有效使用面积在800平方米(不含停车场及绿化面积)以上且有相应的酒水超市或商务中心的宾馆酒店(含民宿),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的,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红线内”的零售点需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主动歇业后在该范围外另选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九条 零售布局点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备独立经营烟草制品的柜台和货架,在展售区醒目处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警示标识;若不满足本条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烟草制品展售功能的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条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适时评价和动态管理,将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变动情况及时在社会公众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划条件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有歇业状态或已注销证件的,不再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合理布局区域内已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按照客户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实行“退一进一”机制办理。

第三章  烟草专卖布局点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过道、楼梯间、无店面的小推车、可移动电话亭等,不予许可。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租赁门面房(租赁期1年以上)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未申明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使用个人私房住宅房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未申明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或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卷烟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应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经营场所的范围是否与住所相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勘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勘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三)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变质的;经营有害、异味的产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油漆、化肥、农药、鞭炮、液化气等)的,不予许可。

(四)对控烟影响的。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降低零售点覆盖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消费刺激,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精神,控制吸烟人口增长,主营母婴产品、儿童乐园、文具玩具、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以及主要从事汽车美容租赁、机耕农具、加工修理、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棋牌麻将、美容美发、渔具饲料、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网吧、彩票、餐饮业(餐馆、夜市、奶茶等)、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鞋店、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鲜花礼仪、传真打印等专业性较强的零售点。

(五)已经办证的。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方向100米范围内的新增零售点。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包括经营场所为两违建筑的)。

(十)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或黑名单期限内的人员,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许可。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优抚政策

第十四条 以下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或材料后,经审查情况属实,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规划间距要求的50%,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是本人经营。

(一)军烈属(现役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持有1-4级残疾证的残疾人且具备经营能力。

(三)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

(四)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

优抚政策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转让、变更,适合注销条件的不再设立。发现借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行政许可,发证机关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纳入“失信”或“黑名单”管理,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许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红线内”指幼儿园、中、小学周围50米范围内。

第十七条 在本规划施行以前已受理但还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适用旧规划,若适用本规划对申请人更有利,则适用本规划。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零售点的大门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大门中央距离,以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按照咸丰交通实际状况,道路无明显隔离和防护标识视为可通行路段,申请人门店15米范围内有斑马线的按照通过斑马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九条 对历史形成的属于本规划不予设置的零售点,符合注销条件的,注销后不再设立。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不少于”、“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县级主城区不含正在规划(后期规划)将县城郊、乡镇(区)扩建和在建布局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7月施行的《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咸烟专办〔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docx



附件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

序号

类别

内容

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备注

1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民法典》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 2009 ﹞ 112 号)第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第一条 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 2005 ﹞ 845 号)属于 “ 娱乐服务类 ” 的,不属于 “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

7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 3 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 2020 〕 205 号)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 3 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8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9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0

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11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12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3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14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 2020 〕 205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15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16

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 2013 〕 19 号)第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17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国烟法 2020 205 号)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