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5
【文字解读】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营商环境,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实现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目的。从实际上解决办理营业执照时无产权证的所在街道社区不愿开证明、层层转租的合同难收集、产权证标注地址与实际地名不符等问题,避免出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反复跑、多头跑、重复跑,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

二、文件制定流程

《办法》经过由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科拟写;经征求州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经法规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报经局领导审签等步骤。

三、具体做法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由申请人就房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条件的承诺,即可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产权属以及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包括的内容:

(一)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信息申报承诺;

(六)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承诺的内容

(一)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等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使用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有安全隐患等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