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7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732694298/2021-4753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函〔2021〕11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7


恩施州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切实提升居民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湖北省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鄂环委〔2020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声环境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全州各县市城区声环境质量大幅度改善,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突出问题基本解决,居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大幅度提升。到2023年,八县市城区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达到二级“较好”水平,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达到85%以上,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等级达到二级“较好”水平。

二、重点任务

健全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受理办理工作机制,严格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执法,推进声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做好噪声环境监测,强化噪声污染信息公开。

具体工作任务、措施及职责分工见附件。涉及的各项具体任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3月—6月)。各县市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区域噪声、功能区噪声、交通噪声达标情况和辖区噪声举报投诉信访件涉及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深入分析,认真查找当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问题,细化措施,扎实开展声环境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6月—202212月)。20216月起,各县市组织有关部门结合高考、中考“绿色护考”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噪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夜间施工噪声、工业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领域的监管执法,对噪声问题突出且未按要求整治的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理;对不具备立即整治条件、整治周期长的单位,督促、指导其制定整治方案,倒排时间表,定期报送整治工作进度。州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验整治效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2023年,全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性障碍基本破除,部门职责明确,齐抓共管格局基本形成,专项行动阶段性目标顺利完成,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总责,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和考核评价体系,压实各相关部门噪声监督管理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州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加强主管行业范围内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监管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市要将声环境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纳入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畴,强化质量目标导向,提交组织部门运用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约谈、限批、环境保护“一票否决”、问责等措施。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州直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声环境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成效,2022年、2023年分别于每年115日前向州环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专项行动的阶段性工作总结,20241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联系人:李林山;联系电话:0718—8110820;邮箱:178475365@qq.com

附件:恩施州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具体任务措施及部门职责清单


附件:

恩施州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具体任务措施及部门职责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1

健全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受理办理工作机制

规范受理办理工作流程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将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的受理统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12345),规范受理办理工作流程,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一号式”受理办理机制。

2021年底前

州政务局

2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在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部门、管理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

2021年底前

州政务局

州生态环境局

3

严格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执法

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监管

加强偶发性强烈噪声以及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噪声监管,指导社区居民制定社区安静公约,使用音响器材的室外广场舞、健身、聚会等社会生活活动须严格控制音量,活动时间原则上在每日21时前结束。

持续开展

州公安局

4

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作业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推广限时装修等降噪措施。

持续开展

州公安局

5

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经营场所边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持续开展

州住建局

6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使用工程机械,尽量避免使用高噪声设备,使排放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持续开展

州住建局

7

严禁夜间施工(22时至次日6时),因抢修、抢险和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行为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

持续开展

州住建局

8

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监管

加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减振降噪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在城市道路沿线两侧的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目标附近安装声屏障或者建设绿化带等降噪设施。

持续开展

州住建局

9

严格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执法

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监管

开展机动车禁鸣专项整治行动,设立禁鸣区,严格落实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要求,减轻道路交通噪声污染。

持续开展

州公安局

10

加强公路、水运行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管,督促公路、水路运输企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持续开展

州交通运输局

11

加强铁路运输行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管,督促管界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机车及火车站、铁路编组站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持续开展

州铁路办

12

落实民用航空器及机场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持续开展

恩施机场公司

13

加强工业企业噪声监管

加强工业企业噪声监管,督促工业企业等重点产噪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噪声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持续开展

州生态环境局

14

严格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开展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噪声污染监管执法力度,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噪声扰民问题,要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尽快解决问题。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幅度进行处理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持续开展

州生态环境局、

州公安局、州住建局

15

开展“绿色护考”专项行动

建立健全“绿色护考”长效机制,有重大考试活动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绿色护考”专项行动,发布禁噪公告,多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考试场所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城市建筑施工工地、城区娱乐场所等噪声源敏感区域进行24小时检查、巡视,督促噪声排放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确保给考生提供一个安静的考试环境。

持续开展

州生态环境局、

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

16

推进声环境

功能区优化

调整

各县市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划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并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原则上5年优化调整一次。

持续开展

州生态环境局

17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已满5年的建始县、鹤峰县,要在20216月底之前完成优化调整工作。

2021

6月底前

州生态环境局

18

做好噪声

环境监测

各县市要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等标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声环境监测网络,补齐补足声环境监测点数量,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不断提高声环境质量评价的准确性。

持续开展

州生态环境局

19

巴东县、咸丰县要在20216月底之前完成区域噪声、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积极支持恩施市、利川市等有条件的县(市)率先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自动监测设施建设。

2021

6月底前

州生态环境局

20

强化噪声污染信息公开

各县市要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城区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信息作为环境质量公报的重要内容定期发布,指导并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对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的点位、指标、频次开展噪声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持续开展

州生态环境局

21

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持续开展

州生态环境局、

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