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10
[有效]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索引号: 011492450/2021-2367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来凤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通告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湖北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以国家、湖北省公布的名录为准。

四、禁止使用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射钉枪、弩、弓箭、地弓、弹弓、猎套、粘网、猎夹、吊杠、滚笼、捕鸟器、毒药、爆炸药、麻醉药、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迷魂阵、犬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九、监督举报电话:0718--6295339

                                    来凤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