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规定(试行)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5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规定(试行)
索引号: 011460184/2020-866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其他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以下简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工作,保障罪犯、戒毒人员权益,提高教育改造、教育戒治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是指罪犯、戒毒人员通过湖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与亲属、监护人进行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三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应坚持直接管理和监督使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方便群众、减轻群众会见(探访)成本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罪犯、戒毒人员教育改造、教育戒治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在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申请

第五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人为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亲属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戒毒人员形成的社会关系。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探访)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罪犯、戒毒人员所在监狱、戒毒所进行姓名、亲属关系、家庭住址信息,以及人脸、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的录入。

第六条  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籍贯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已与监狱、戒毒所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联网的,可以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居住地与监狱、戒毒所在同一城区的,一般不安排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特殊情况需经监狱、戒毒所相关领导批准。

第七条  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可以通过“12348湖北法网”(http://hb.12348.gov.cn)、湖北司法掌上12348(微信)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工作日就近到籍贯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预约信息,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亲属关系、被会见人等必要的信息。

监狱、戒毒所应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核准信息并完成审批。准予会见(探访)的,应当将确定的会见(探访)时间通知申请时选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会见(探访)的,应当向申请时选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日每天应安排专人登陆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受理预约申请,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监狱、戒毒所审核审批。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监狱、戒毒所反馈的会见(探访)审批意见后,应及时将会见(探访)时间和地点发送给申请人。如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并说明原由。

第十条  罪犯、戒毒人员可以向监狱、戒毒所提出申请,监狱、戒毒所准予会见(探访)的,应当确定会见(探访)时间,通过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向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籍贯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预约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罪犯、戒毒人员所在监狱、戒毒所发起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申请后,应及时将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时间和地点发送给指定的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指定的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应及时向监狱、戒毒所反馈。

罪犯、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在监狱、戒毒所服刑、戒治的,监狱、戒毒所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向对方申请预约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十一条  亲属、监护人或罪犯、戒毒人员因故变更会见(探访)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请时选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戒毒所和亲属、监护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所重新安排会见(探访)时间;变更会见(探访)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申请批准后,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确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未在约定会见(探访)时间内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出现2次及以上失约行为的,需要到监狱、戒毒所进行信息审查。

第十三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会见(探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探访)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戒毒人员会见(探访)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因罪犯、戒毒人员家庭出现变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探访)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探访)的,应当经监狱、戒毒所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安排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一)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狱不得安排远程视频会见:

1.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罪犯被禁闭期间,或者关押在高戒备度监区期间;

3.不符合分级处遇规定的;

4.因违纪被暂停会见的;

5.其它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戒毒所不得安排远程视频探访:

1.涉案、暴恐分子、涉黑涉恶的戒毒人员;

2.正在接受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

3.“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戒毒人员;

4.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戒毒人员;

5.其它不宜安排远程探访帮教的。

第十五条  监狱、戒毒所应当向社会公开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日具体安排,方便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

第三章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所应设置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监狱、戒毒所应安装监控、监听、录音设施,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背景应当简单、整洁、温馨。

第十七条  罪犯、戒毒人员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应在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内进行。罪犯、戒毒人员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会见(探访)的,监狱、戒毒所应安排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会见(探访)。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会见(探访)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内进行,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因病重无法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的,经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审批,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会见(探访)。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核实、查验会见(探访)人员身份,未经审批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    .

第十九条  罪犯、戒毒人员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应当着统一服装,佩带统一标识,仪容整洁。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前,由民警开机连线,确认会见(探访)人员身份后,安排罪犯、戒毒人员进入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进行会见(探访)。

第二十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时,监狱、戒毒所应指定民警全程监控、监听,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发现违反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规定、不适宜继续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应终止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二十一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一)司法行政机关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员应及时中止或停止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1.会见人与申请时的身份信息不对应的;

2.不服从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工作人员管理的;

3.大声喧哗或举止不文明的;

4.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会见(探访)过程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的;

5.未经审批的其他人员进入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妨碍司法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监所管理秩序的。

(二)监狱远程视频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停止远程视频会见:

1.不服从管理,扰乱远程视频会见场所秩序的;

2.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3.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4.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涉及监狱安全内容的;

5.非批准会见人员进入远程视频会见室的;

6.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

(三)戒毒所远程视频探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停止远程视频探访:

1.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交谈的;

2.谈论有碍场所安全或戒毒人员教育戒治内容的;

3.谈论案情,涉嫌串供、通风报信的;

4.不服从探访工作人员管理的;

5.其他违反探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职、规范管理、热情服务,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排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亲属、监护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二)着装不整洁、举止不端正、言语不文明或其他有损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行为;

(三)不落实监听、监视工作有关规定;

(四)泄漏秘密或会见(探访)人隐私;    .

(五)其他不利于监管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严禁会见(探访)人将手机、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视频会见(探访)室。如携带有上述物品的,应于会见(探访)前交由管理人员暂时保管,并做好登记,会见(探访)完毕后归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