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山体开挖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26
关于印发《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山体开挖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80/2020-1177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住建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2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011460280/2020-11773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恩施州住建局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日期2019-09-26
有效性有效

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通知》、《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三绿”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恩施各县市“裸土复绿”专项行动,实现工程建设对山体开挖生态修复百分之百恢复绿化目标,减少工程建设扬尘对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压实山体开挖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现制订《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山体开挖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工作,防治因工程建设造成山体裸露导致土壤水土流失、扬尘污染,进一步夯实工程建设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前期,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依法管理,保护好山体山型原貌,开挖山体坡度不宜大于70度,严禁垂直开挖形成永久性断面,对山体开挖面应进行生态复绿修复,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中破坏的山体、裸土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裸土覆盖、扬尘管控、裸土复绿生态修复进行监督管理,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渣土外运、扬尘管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第二章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三条 林业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林地审批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方案,重点审核山体开挖坡度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修复内容,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方案实施和验收,依法查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范围外开挖林地违法行为。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挖填山体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规划建筑方案时必须一并报送山体挖填及生态修复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方案实施和验收。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场地平整渣土外运、扬尘管控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核发《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时,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林业或规划部门审核的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方案,并应明确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线路以及倾倒场所,并负责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倾倒场所的裸土覆盖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执法。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以“三通一平”场地平整名义进行基坑工程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用地后,应将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纳入工程预算,将山体开挖裸土复绿等生态修复工程设计纳入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对超过3个月未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裸土,必须采取植树或播撒草种进行复绿,不得采取覆盖方式进行替代;对正在进行施工的项目形成的临时裸土(3个月内需进行施工的范围)可以采取覆盖措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纳入日常监督工作重点,强化施工现场扬尘管控、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等工作过程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扬尘管控、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文件、山体挖填及生态修复方案和山体保护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有关山体保护与生态修复工作设计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山体边坡支护以及生态修复设计时,应依据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等,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高边坡、平地等不同地形,以及各种植被生长特性,明确具体生态复绿施工措施和具体标准要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包括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方案)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场地硬化、扬尘管控措施、山体生态修复、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等内容,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审核,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与地基基础工程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绿色施工方案(包括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方案)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对场地硬化、扬尘管控措施、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等内容不全或没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并应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凡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施工方案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场地硬化、扬尘管控、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第四章    生态修复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申请山体开挖生态修复联合验收。
  林业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是否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以及山体开挖坡度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修复内容进行验收,对违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开挖山体的不予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审核的山体挖填及生态修复方案进行验收,确保因工程项目建设,导致的山体开挖裸土等得到生态修复,未按照审定的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与分部工程同步验收。施工场地硬化、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等未按绿色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不得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周边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有效期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