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恩施自治州地名管理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28
解读《恩施自治州地名管理办法》

4月12日,州长刘芳震签署了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一号令,我州第一部政府规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州八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4月26日,针对公众关注的话题,记者采访了州政府法制办主任李邦和、州民政局局长张安俊。

出台《办法》旨在治理地名乱象

随着我州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地名规范化管理、地名文化建设需要及时跟进。国家、省级层面的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运行30年左右,无法适应现行地名管理工作,制度与现实管理存在脱节。我州充分利用《立法法》赋予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名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使地名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据州民政局局长张安俊介绍,随着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区规模不断扩大,涌现出了大量的居民住宅楼、商业大楼等各种功用的建筑物和城市新区的街、路、巷。这些建筑物及新区的街、路、巷名称在商务工作、广告宣传、邮电通讯、日常交往中广泛使用,具有明确的指位功能和鲜明的地名意义。但我州地名管理工作十分滞后,地名命名更名随意性大,导致其指示功能欠缺,对外来客商和游客容易产生误导。同时,很多建筑物夸大其词,名不符实。名为“广场”,实则无场;名为“花园”,实则无花;名为“中心”,实非中心等等。另外,很多城市新区的街、路、巷没有按规定程序命名并设置标牌。治理这些地名乱象,必须要出台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同时,出台《办法》也是地名普查成果转化的需要。2014年,国务院启动了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这次普查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普查,进一步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2016年,国务院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分别下发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明确要求大力清理整治“洋、大、怪、重”(崇洋媚外、刻意夸大、怪异难懂、重名同音)等不规范地名。《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对现有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提升地名的文化品位和知识含量,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

住宅区、建设物等命名不再任性

《办法》充分借鉴了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各种人工建筑物、道路、住宅区等地名命名进行明确界定,同时还提出了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同步性。

《办法》第七条规定:地名规划应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有机结合。住建、规划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所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法》对人工建筑物的通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苑”“庄园”“别墅”“山庄”“新村”“公寓(寓)”“院”“筑”“居”“庐”“轩”“榭”“庭”“阁”“家”“舍”“宅”等,通名前可以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建筑物(群)通名一般为“大厦(厦)”“大楼(楼)”“广场”“中心”“城”“街区”等;住宅区、建筑物(群)地名通名不得使用“国”“邦”“郡”“府”“州”“市”“区”“县”“镇”“乡”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地名通名和“岛”“洲”“湾”“湖”“门”等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避免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办法》对主要道路、住宅区及建筑物(群)通名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也相应进行了明确规定。道路方面:“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路(大街)”,指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道路;“街”,指宽度在30米以下10米以上,商贸较繁华的道路;“巷”,指宽度在10米以下的路段。

住宅区方面:“新村”,用以命名建筑物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花园、苑”,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30%以上,环境良好的居民住宅区;“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建筑楼群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别墅”,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相当的绿地面积、以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的住宅区;“公寓、新寓”,用于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建筑物(群)方面:“大楼、大厦”,指具有地名指位意义的单体高层建筑物,用以命名古城区范围地面建筑高5层以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及新城区范围地面建筑高10层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城”,指具有商业经营、娱乐、餐饮、商住等综合性多功能的较大型建筑物。

此外,《办法》特别明确,建筑物(群)地名需要使用“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湖北”“恩施”“硒都””等词语的,建筑物(群)必须具有特定的产业功能,并经国家、省、州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命名。

现存地名乱象将进行过渡处理

据州政府法制办主任李邦和介绍,《办法》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区域界位桩(牌),道、路、街、巷牌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地名标志牌由承建单位负责并按程序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交会路口地名导向牌、城市交通要道口的地名指示牌,居民区指示牌,门户、楼栋、门室牌等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路(含公路桥、隧道)由交通部门负责;乡镇内各类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专业部门需要设置的地名标志,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同时,《办法》建立了地名管理的联动机制。申办建设用地、规划报勘、房产核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时,凡涉及使用地名或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向规划、国土、物价、住建、公安部门提交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文件或签章,无地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签章的,不予办理。不得以工程名称或擅自命名的名称替代标准地名。未经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命名、更名的名称,均为非标准地名。不得在办理户籍、工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中使用,也不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形式公开宣传和使用。

如何处理现存不规范地名?州政府法制办主任李邦和表示,《办法》不溯及既往,但对“洋”“大”“怪”“重”地名的清理整治,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要求,为了不因清理整治工作给广大群众带来困扰,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对照国家关于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相关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不规范地名开展集中清理并研究制定过渡性解决办法。如何过渡?需要地名主管部门及规划、国土、公安、房管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以房产证为例,若通过清理,需要对现有的房产证登记名称予以更改,一方面,地名管理部门要将清理并规范处理后的名称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房管部门在后期开展的不动产登记或者房产证更换等事项时启用更改后的标准地名。另一方面,持现证的居民在办理涉及房产证的相关业务时,地名管理部门要出具地名更改的事实证明,确保平稳过渡。

2017年04月28日   恩施晚报记者彭绪艳   通讯员陈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