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5
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解读人:胡艳  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近日,州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1〕6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修订《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答:恩施州人民政府2016年发布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3号),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该办法已于今年9月到期失效。同时,近年来,国家、省临时救助政策不断改革完善,工作程序更加优化,必须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

问:修订《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等法规、文件,是我们修订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问:修订后的《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整体框架是怎样的?

答:新修订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方式和标准、管理和监督、附则。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文稿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将原办法中申请对象章节内容修改后归类到申请和受理章节中,合并修改了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章节的内容,将原办理程序章节内容分解为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三个章节,对原资金渠道、工作机制、监督管理的章节内容修改后归并到管理和监督章节中。

问: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界定了各层级工作职责。明确州、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职责。将急难型困难救助和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的小额支出型困难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部分救助标准县市自定。明确一般情况下的分类救助标准,对同一年度内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多次救助或突破最高救助金额的,指明通过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授权各县市自行设定分类分档和“一事一议”具体救助标准。

(三)落实分类救助精准兜底。将临时救助申请分类为急难型困难救助和支出型困难救助两类。明确急难型困难救助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为常住居民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界定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提出实施主动发现受理,拓宽临时救助需求信息的渠道。

(四)完善收入财产调查方法。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章中明确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标准,提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方式,增加县市民政部门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的有关内容。

(五)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实施高效救助、温暖救助。将原“审核审批”提法规范为“审核确认”,明确审核确认的具体程序、时限要求以及不进行支出型困难救助确认的情形,对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困难救助,要求先行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六)强化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对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责任追究、建立容错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提出设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明确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用途和具体额度。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