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04
关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人:胡艳  恩施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 25号)已在州民政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现就公开发布实施2021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政策要求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开始,湖北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由各市(州)统一动态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我州一直按此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明确要求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和40%。其他救助标准多与低保标准挂钩。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两倍确定;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落实照料护理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按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1.6倍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测算依据

依照统计部门公布信息,2020年度,恩施州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21898元(较2019年下降5.8%)、10061元(较2019年微升1.8%);2019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898元(暂无2020年度统计数据)。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本着能不作调整的项目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项目按最低标准调整的原则操作。

(一)不作调整的项目。经测算,我州现行城市低保标准,达到2020年度全州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4.8%(其中:最低和最高分别为恩施市31.9%,宣恩县37.33%),农村低保标准,达到2020年度全州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3.5%(其中:最低和最高分别为鹤峰县41.46%,来凤县44.46%),两项标准均符合“消费支出比例法”要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同步达标。因此,2021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继续按2020年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二)需要调整的项目。经测算,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需提高到19116元/人•年(1593元/人•月),每人每年增加564元。此项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