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1
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解读

解读人:胡艳  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近日,州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1〕5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恩施州人民政府2016年发布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5号),在助力脱贫攻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推进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该办法已于今年10月到期失效。同时,近年来,国家、省低保政策不断改革完善,工作程序更加优化,必须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

二、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后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资金筹集和发放、管理和监督、附则,与原《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了文稿结构。将原《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职责分工、低保标准章节内容修改后归类到总则中,原申请审批程序章节内容分解为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三个章节,对原低保对象、申请条件章节内容修改后归类到申请和受理章节中,增加了资金筹集和发放章节,原特殊保障、低保对象的义务、低保对象管理、监督与罚则等章节内容修改后归类到管理和监督章节中。

(二)明确了具体职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州、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低保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规范了申请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的条件,增加了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80周岁及以上失能人员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了认定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低保申请及受理实行全州通办,考虑到低保对象认定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事项,将原低保“审核审批”统一调整为“审核确认”,简化优化部分审核确认流程,明确审核确认工作时限,取消民主评议环节等,有利于提升低保办理效率。

(五)强化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章中对家庭收入的核算和家庭财产的认定进行明确,增加了县市民政部门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的工作内容,为精准识别低保对象提供信息支撑。

(六)加强了监督管理。在“管理和监督”一章中对低保对象管理、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落实低保渐退制度、举报核查、责任追究、建立容错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低保经办人员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

(七)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接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规定,保持兜底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对在低保工作中已实际推行和落实的政策规定没有进行修改和调整,比如低保边缘家庭的界定、重点救助的标准,以及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支出系数的有关规定等。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