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2
《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人:恩施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局长  黄世兴)

一、发文背景

(一)新的《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出台。2019年11月,省民政厅以规范性文件印发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审批暂行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同时废止。新《暂行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工作流程、政策界限、工作要求均有一定变化。

(二)我州出台低保审批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2016年10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5号)发布实施,共十二章三十四条,从总的原则、职责分工、低保对象、低保标准、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特殊保障、低保对象义务、低保对象管理、监督与罚则等方面,有效规范了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8年11月,州民政局以规范性文件印发了《恩施土家族苗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低保对象确认和工作流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有效期至2021年10月,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审批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鉴于此,州民政局印发了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分管州领导对规范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州民政局结合恩施实施,规范低保工作流程,出台政策文件。12月,州民政局草拟了《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各县市民政局反馈意见形成《送审稿》,报分管州领导待审定后印发。2020年4月,依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一系列救助政策,以及《2020年湖北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对文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新的《送审稿》,并呈报分管州领导审定后印发。

三、文件内容

《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从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保障金额核定、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督管理七个方面,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申请受理。分别明确了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提出申请和申请受理的有关要求。其中,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中新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边缘人口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相关重残重病人员,列明了不能享受低保10种情形。提出申请中对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相同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是规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原则,规定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收入核减、个案复查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在收入核减中对申请低保家庭的刚性支出增加部分,按家庭成员的7种不同类型,对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按支出系数予以核减。

三是规范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的工作要求进行了说明,对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会议议程、特殊个案处置的具体规范进行明确。其中,明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调查结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是规范保障金额核定。分别对低保家庭保障金额、重病重残单人保障金额、重点救助保障金额进行规范。

五是规范审核审批。对乡镇审核、县市审批以及审批下放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在乡镇审核中,应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县市审批中,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拟申批的低保家庭进行入户抽查,其中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明确了审批下放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批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六是规范资金发放。重申了低保金的发放途径、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要求。

七是规范监督管理。从强化动态管理、建立渐退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三个方面强调了低保审核审批的管理要求。明确了每月、每季度、每年度的信息核对、复查和动态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暂停在册低保对象动态退出。明确对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背法定依据自行设定低保限制条件的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