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7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有关部门:

《鹤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鹤峰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鹤峰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鹤防护指【2017】  6号)即行废止。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鹤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科学制定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快速反应和“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恩施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鹤峰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鹤峰县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鹤峰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坚持“统一领导、多方协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高效。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优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5.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准备工作,做到常抓不懈,有备无患。

(五)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鹤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国有林场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1.县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武警中队队长。

成员单位有: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自规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鹤峰县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县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区域、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情况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向县政府报告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协调各乡镇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

3.县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

①履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简称“县森防指”)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森林防灭火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全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问题;承办县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定等工作。

②组织对乡镇和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综合督导检查,对贯彻县委、县政府及县森防指决策部署不到位的、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跟踪督办整改。

③履行扑火的森林灭火职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防灭火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建议,报县森防指批准后启动,并做好预案启动后火灾扑救的协调指导工作。

④协调指导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2)县林业局

①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②做好火情火险预警监测工作,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险火情信息。协助核实森林火情卫星热点。

③负责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④组织指导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监测预警、建立森林防灭火队伍、配备装备器材、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好防火期值班值守等工作。

⑤负责或督办乡镇林业站所及林场开展森林防灭火检查,重点对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⑥负责野外用火的行政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负责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权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

3)县文化和旅游局

①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文旅部门管理的景区经营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②负责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旅游景区整改森林防火隐患,督促检查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③指导、监督旅游景区设置森林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相关设备,督促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4)县公安局

①负责按照职权依法查处森林火灾违法犯罪案件,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②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转移和警戒;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6)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负责保障电力和通讯安全。当因森林火灾发生断电和通讯中断时,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保证电力、通讯稳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电力和通信保障工作。根据火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协调无线电管理处免收森林防火专用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

7)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运输工作;协调管辖内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应急专用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8)县卫生健康局

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次生灾害时,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9)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协调农民科学种田,规范和减少农业农村生产性野外用火;当发生森林火灾危及农业生产时,协调指导基层农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和灾后恢复工作;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10)县气象局

负责防火期森林火灾可疑热点的卫星遥感监测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林火发生区域天气情报、预报和气象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11)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扑救森林火灾需紧急调用武警部队增援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州政府提出申请,州森防指按州政府批示,商州武警支队按有关规定办理。

12)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3)县民政局

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14)县发改局

指导全县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工作,配合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支撑体系等项目争取,及时下达省预算内资金计划,并搞好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使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15)县财政局

负责将县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防灭火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6)县融媒体中心

负责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情和森林防灭火动态,在重点防火期播放森林火险等预报。

17)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灾民撤离安置、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扑救森林火灾需紧急调用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州政府提出申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按州政府批示,商恩施军分区按有关规定办理。在调用乡镇民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请示,同时向县人武部报备,由县政府审批,紧急情况下可边报边用。

18)国网鹤峰县供电公司

负责林区电力线路通道的清理,防止导线对树木放电产生山火,组织人员进行巡护,负责公司管辖范围内输电线路通道的森林防火安全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电力供应。

(19)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引导等工作。

(20)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

负责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指导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参与火情调查活动。

(21)县自规局

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2)县检察院

对涉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办理;监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履职。

2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群众稳定、信息报送、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命令、指示,处理各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森林火灾的报告、信息,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建立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县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处置机构

1.前线指挥机构的设立

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指挥长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有多个火灾同时发生时,可指定相关领导担任;根据火灾大小、漫延速度、危急程度、扑救难度确定副指挥长职数,由副职领导或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上级预案启动并开赴现场后,根据需要可由上一级防灭火指挥部设立前线指挥部,接替火灾处置指挥工作。

2.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职责

扑救森林火灾应视情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扑火指挥、组织火场侦察、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制定扑救森林火灾战法和战术措施,负责扑火力量调集、后勤保障调度、火场通信联络、扑火技术参议、火场信息报告、火场宣传报导等职责。本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咨询组,并承担协调联络、信息收集、后勤保障等工作职责。

3.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根据队伍的技能、装备和火线、火势、地形、植被、火场气象等因素,以分队为单位,划分扑火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对队员进行登记,组织落实前线指挥部下达的扑火任务,落实扑火安全措施,跟进现场进行分队间作战协调,与前线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并及时反馈火场信息。

4.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5.后勤保障组: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宣传报道和火案侦破。

6.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森林资源状况和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

三、预警监测与报告

(一)森林防火预防

加强森林防灭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森林防灭火意识;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全面整治森林火灾隐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和农村基层体系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森林防灭火能力。

(二)火险预测预报

1.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各级防火办要及时将预警信息报有关领导予以批示和安排部署,切实做到预警传达到一线、措施落实到一线、检查督办深入到一线。

重点森林防火期,县气象台、县电视台要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报。

2.严格执行高火险天气预警响应机制

1)达到三级森林火险天气时,县、乡防灭火指挥部分管领导及各重点防火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辖区,要对本辖区防灭火体系机制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办;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三项”审批制度;各森林经营单位、各涉林单位、村委会要切实加强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把火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森林管护员、生态护林员要加强本辖区的巡山护林工作,密切监视火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进入备战状态,维护保养灭火机具,加强应急演练,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2)达到四级森林火险天气时,县、乡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不得擅离辖区,副指挥长24小时轮流坐镇值班值守,县、乡指挥部要组建专班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办;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拉网式火灾隐患排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森林经营单位、各涉林单位、村委会要在重点部位、进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增加值守人员,把火源堵在山下林外,严格控制人员、火源进山入林;森林管护人员、生态护林员要严格执行全员“日巡日报”制度,发现一切火情立即核查、立即报告;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3)达到五级森林火险天气时,县、乡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不得擅离辖区,常务副指挥长要坐镇值班值守,县、乡指挥部要组建工作专班对辖区进行全方位、多轮次循环检查督办;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全时段全员在岗,开展拉网式火灾隐患排查,开展全覆盖的强化宣传、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公安、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违规就罚、违法就抓;各森林经营单位、各涉林单位、村委会要在重点部位、进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对重点林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人员、火源进入;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进入战时状态,24小时待命,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3.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县24小时高森林火险天气专题预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预防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区域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适时采取人工增雨作业,为森林火灾的扑救创造有利条件。

(三)林火监测

充分利用卫星监测、航空监测、高空瞭望监测、地面巡护监测、重点部位视频监测及社会公众监测“六位一体”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初期火情,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

(四)火灾事故等级及发布

根据《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森林火灾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红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2.重大(Ⅱ级,橙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3.较大(Ⅲ级,黄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由省政府或经授权后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

4.一般(Ⅳ级,蓝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由所在县政府或经授权后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发布。

(五)信息报告和处理

1.报告程序

森林火灾信息报送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组织核实,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防火办)向县防火办及县林业局报告,县防火办视火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报告标准与时限

1)出现下列火情之一的,乡镇防火办核准情况并立即报告县防火办及县林业局:

①预计在20分钟以内无法有效控制或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火场附近有居民区或其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在县、乡镇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④需要县森防指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防火办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州防火办报告:

①预计在2小时之内无法有效控制或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或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⑤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⑥州外、县外火场距我县边界2公里以内,并对我县境内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⑦需要州防火办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火灾扑救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工作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1.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事发地村支两委立即启动处置方案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调集应急小分队赶赴火场,疏散群众,设置警戒,处置初发火灾;预计在20分钟内无法控制的初发火,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扑救,并视事态发展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一般情况下,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或预计2小时内无法扑灭明火或有效控制火势的,县防灭火指挥部应启动Ⅲ级响应,县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办公室负责人须到达火灾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扑救工作,就近调集近乡镇、国有林场应急资源参与扑救,并及时将动态情况反馈县防灭火指挥部。

2.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公顷或火灾蔓延时间超过4小时尚未扑灭的;威胁林区居民居住地、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原始森林安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发生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州县边界区、乡镇交界区、跨乡镇的五种火情之一时,县防灭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督导协调扑火工作,就近跨乡镇调用应急资源,及时向指挥长通报情况,工作组应将火场动态情况报县防火办备案。    

3.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达4公顷以上或火灾漫延时间超过6小时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的;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重要设施安全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县政府直接支援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县防灭火指挥部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须亲临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接管当地政府前线指挥部指挥权,调集县级应急资源,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请求上级援助时,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向上级防灭火指挥部发出请求。

在政治敏感、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须提级响应。

应急响应流程:

1)事发地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将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火场森林植被状况、火场地形条件、火场天气形势、火灾演变趋势及应急处置情况等要素报告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和两办,跟踪了解火场所有动态详细情况,并报告带班领导和两办。

3)县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情火灾演变情况决定启动本级预案,调动县级应急资源,赶赴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在做好火场补充侦查、充分掌握火场动态、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善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并随着火情趋势调整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有关人员组成应作相应调整。

(三)扑火原则

1.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矿山救护小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五)应急通讯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各有关方面的通讯畅通。县防灭火指挥部与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与扑火前线指挥部采用移动电话、有线电话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组之间采用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等方式联系。

(六)人员物资调度

1.扑火人员

1)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应急队、乡镇应急分队、人武部民兵应急队、应急管理局救援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

2)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火灾发生地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实施跨行政区域增援计划。

3)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可调动其他区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2.扑火物资

物资类别

主管部门

调用程序

扑火器具、

装备

各级防灭火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经领导批准后,从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中调运,如不够,可向上一级请求支援。

药品

  县卫生健康局

森林火灾应急指挥中心通知主管部门和药品调用部门。

食品、给养

当地政府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经领导批准后,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调运。

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类型

(如消防、救护等)

防护要求

装备要求

进入事件

现场程序

离开事件

现场程序

  森林消防

  专业人员

必须配备扑火战斗服、头盔、手套、防火靴,并随身携带水壶、手电筒、砍刀、毛巾、手持对讲机等。

所配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具有防止被火烧伤,避免窒息,紧急逃生等功能。

经县防灭火指挥部批准。

完成任务后,报请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消防救援

人员

消防人员穿戴安全服、防毒面具等。

各种消防器材、车辆工具。

县防灭火指挥部通知公安消防出警。

完成消防任务后,报请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4.其他人员安全防护

1)防护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2)伤员安置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应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或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

任务名称

机构

职责

处理程序

  调查分析

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

对森林火灾产生的森林资源受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用人工统计、GPS定位,对照地形图、小班图等形式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撰写调查分析报告。

  后果评估

县林业局

对森林资源受损情况进行评估。


6.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I、Ⅱ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按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政府或经授权后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政府或经授权后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发布。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相关防灭火指挥部或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和损失等情况须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县防灭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由宣传部门组织协调。

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或事故发生地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县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后,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受灾人员安置和补偿措施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二)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措施

由火灾发生地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灾后重建部门和程序

灾后重建部门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以及交通、住建、民政、自规等部门。

森林火灾发生后,对受害的森林资源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经现场核查后,编制相关规划、计划,对火烧迹地进行植被恢复。如涉及到林区村庄(居民点)、道路、厂矿企业因森林火灾而受到破坏,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交通、住建、民政、自规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四)事故现场清理及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程序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清理。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县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

(三)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第一梯队:乡镇应急队9支:容美镇应急分队、太平镇应急分队、铁炉乡应急分队、邬阳乡应急分队、五里乡应急分队、下坪乡应急分队、燕子镇应急分队、中营镇应急分队、走马镇应急分队。

第二梯队:木林子林场应急队、分水岭林场应急队、走马林场应急队;

第三梯队:九峰大道消防救援站、人武部民兵应急队、应急管理局救援队。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加强交通保障,为森林火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

2.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及时配合公安部门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展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3.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海事部门负责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相关乡镇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医疗卫生保障,按《鹤峰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六)治安保障

1.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扑火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扑火设施、装备加强警卫。

2.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当地武警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基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障工作。

(七)经费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内容、方法和措施

1)宣传内容主要有:森林火灾的危害性、森林防火工作的意义、火场自救手段、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同时应提醒有关人员发现森林火灾后,拨打森林火灾专用报警电话、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或119报警电话。

2)县气象台、电视台应大力支持各地在防火期内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的预报及发布工作。森林防火重点区应当在入山道口设立固定宣传标牌,在风景旅游区等人员频繁活动的区域架设横幅标语,在高火险天气出动车辆巡回进行流动宣传,同时,应加强对中小学生、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培训

1)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有计划地面向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队伍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3.预案演练及评估

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矿山救护小队应当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演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单兵作战能力和队伍整体协同作战能力,单兵要求能熟练掌握所有扑火装备、机具的性能、快速维修和使用技巧,能够充分了解森林火灾的发生发展规律、火场危害因子、火场危险环境,熟练掌握森林火灾的扑救、火场紧急避险、伤员紧急救护方法技能;要组织开展多种地类、多种火场环境的扑火演练;要开展多个班组不同分工的联合演练及后勤综合保障演练,提升适应多种火场的整体作战和协同能力;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重点对单兵、班组、联合处置、后勤保障等作出量化评估,为制定前线扑火救援方案提供切实科学依据;确保应急队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为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应急处置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七、奖励与责任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参照《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乡镇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预案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县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峰县森林防灭火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