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条件(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0
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80/2020-1183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住建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住建发〔2020〕9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011460280/2020-118331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恩施州住建局发文字号恩施州住建发【2020】9号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日期2020-12-30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儿童活动场所)的选址,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儿童活动场所)满足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安全条件,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及相关文件,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恩施州教育局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29日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条件(试行)

一、选址条件

1.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的选址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选址为独立建筑的,小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中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如框剪结构、砖混结构)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如石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儿童活动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设置在其他既有合法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以下规定:①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如框剪结构、砖混结构)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②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如石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④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⑤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办学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及儿童活动场所不得与厂房、仓库合建,且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2.住宅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儿童活动场所。

二、建筑防火

3.附设在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校外培训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依据相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儿童活动用房、教学培训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中小学生培训教室每樘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6.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应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儿童活动用房及教学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型走道的尽端;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儿童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或中学生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²时,可设1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

7.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等。

8.场所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儿童活动室的顶棚、墙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培训教室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2级(可燃)的装修材料。儿童活动场所、培训场所内部装修的多层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或高层建筑内同时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述基础上降低一级且不得低于B2级;当多层建筑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述基础上降低一级且不得低于B2级。

场所空间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设自动消防设施降级规定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窗帘

楼梯间、前室

A

A

A

即使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也不降级。

疏散走道、门厅

A

B1

B1

儿童活动室

A

A

B1

B1

B2

B1

1.单多层仅设自动灭火或高层同时设自动灭火和火灾报警时,顶棚不降级,其他均降一级;

2.单多层同时设自动灭火和火灾报警时,均降一级;

3.降级后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2级。

培训教室

A

B1

B2

B2

B2

高层B1

多层B2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9.电气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并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

三、消防设施

10.儿童活动场所、校外培训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独立建造的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 的儿童活动场所、校外培训场所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与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超过已设室内消火栓保护半径的应增设室内消火栓。

11.儿童活动场所及校外培训场所与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该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时,上述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大中型幼儿园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场所内每个楼层按每150㎡配置1具MF/ABC4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至少配置2具MF/ABC4干粉灭火器。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四、其他要求

13.当儿童活动用房与小学生培训用房发生交集时,从严要求。

1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按照特殊建设工程程序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程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五、术语解释

15.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简称,是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

16.儿童活动场所指设置在建筑内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主要参考依据:

1.国办发〔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2.鄂政发〔2017〕6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修订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