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恩施州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0
【现行有效】恩施州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767444790/2021-31350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文单位: 恩施州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打击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领导小组,州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维护我州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确需大量使用,在本企业经营地址范围内自储自用的柴油,仅为本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加油服务。

二、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使用专用油桶,并存放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等要求的场所内,储量提倡日购日用。用油量特别大,确需设立储油罐的,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储油罐,储油场所建设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执行,员工规范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三、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书面安全承诺并公示。由企业向县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安全承诺,经县市商贸(成品油)专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设立储油(现场核定储油量)。

书面安全承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承诺书;2.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需自储自用柴油意见书;3.企业自用柴油设施设备清单、日用油量测算表及证明材料;4.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县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资料,组织现场查验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四、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做到油品来源合法、油品运输合法、油品质量达标、油品使用合规,建立油品进出管理台账,严格使用登记管理,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追查。

五、为确保安全,严禁擅自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非自用企业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在人口密集地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对外销售油品或变相销售油品等行为。

六、州内大型骨干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企业、各加油站(点)应切实落实“批发到站点、零售到末端”的成品油流通管理机制,合法、规范经营,不得向擅自设立的柴油储油点销售柴油,不得向非法站点销售成品油。

七、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有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流淌等安全设施,罐区采用防渗池或者双层油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八、目前已实际自储自用柴油的企业,需要继续自储自用柴油的,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凡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柴油储油点,由县市打击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予以关停、处置。

九、各级人民政府、自储自用柴油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合法经营。各级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打击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强化联合执法,着力市场整治,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部门职责附后)。

十、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各部门职责

恩施州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恩施州商务局代章)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各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情况;牵头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承诺管理工作;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油气回收和地下污染防治等工作;配合发改部门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和清洁替代能源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将查处的油品依法予以处置,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罚没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查处工作);负责油品质量抽检;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查处利用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成品油运输车辆的行为;负责成品油水上运输企业许可、港区内成品油装卸、过驳作业审批,并实施监督。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不符合生态环保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住建部门:对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柴油加油设施的柴油加油站点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

八、消防部门:指导相关部门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督促自储自用柴油企业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自储自用柴油企业所属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线索;相关监管部门依职责做好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