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解读《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3
【文字解读】解读《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出台背景:

2015年5月10日凌晨1时,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大崖沟村一居民家私藏的约800升柴油发生轰燃,引燃了居民房及一辆北奔翻抖货车,1人严重烧伤。事故原因:户主强行闭合电闸,连接电闸的线路起火,同时未封闭盖口的油桶瞬时间发生轰燃;2016年5月11日上午,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湖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狮子山石矿内的柴油储存罐因罐体裂缝,发生渗漏;环保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展开调查处理;2020年7月12日,福建省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器检修过程中储罐区发生火情爆炸,起火物质为柴油,致2人死亡2人受伤。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调集4个中队、10辆消防车、37名指战员前往处置。上述一系列案例均说明了柴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环保风险不容忽视!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维护我州成品油市场秩序,恩施州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4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相关要求:

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确需大量使用,在本企业经营地址范围内自储自用的柴油,仅为本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加油服务。严禁擅自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非自用企业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在人口密集地设立自用柴油储油点。

(一)实行安全承诺

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书面安全承诺并公示。由企业向县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安全承诺,经县市商贸(成品油)专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设立储油(现场核定储油量)。

书面安全承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承诺书;2.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需自储自用柴油意见书;3.企业自用柴油设施设备清单、日用油量测算表及证明材料;4.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县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报备资料,组织现场查验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目前已实际自储自用柴油的企业,需要继续自储自用柴油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柴油储油点,由县市打击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予以关停、处置。

(二)落实安全环保措施

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使用专用油桶,并存放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等要求的场所内,储量提倡日购日用。

用油量特别大,确需设立储油罐的,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储油罐,储油场所建设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执行,员工规范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三)必须合法用油

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做到油品来源合法、油品运输合法、油品质量达标、油品使用合规,建立油品进出管理台账,严格使用登记管理,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追查。严禁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对外销售油品或变相销售油品等行为。

州内大型骨干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企业、各加油站(点)应切实落实“批发到站点、零售到末端”的成品油流通管理机制,合法、规范经营,不得向擅自设立的柴油储油点销售柴油,不得向非法站点销售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