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恩施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1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恩施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MB1528392/2021-49265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单位: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 发文字号: 恩施州退役军人发〔2020〕13号
文件类型: 恩施州退役军人发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恩施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退役军人发〔2020〕13号

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各人武部政治工作科: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印发的《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恩施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

恩施州教育局                         恩施州公安局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税务局     恩施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0年11月11日

恩施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印发的《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一、深化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优化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建立以州内各级职业技术学校为主体,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教育培育定点机构格局。

(二)加强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退役军人学历提升。退役军人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高等职业院校将退役军人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资助,并按规定给予助学金资助;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升本考试实行免试入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落实高校就读复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减免。

(五)开展驻恩官兵技能培训。积极对接州内驻军,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支持配合驻恩部队开展现役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活动,支持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现役军人提供“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二、加大就业支持,深化就业服务

(一)建立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库。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成果,进一步细化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形成集基础信息、就业创业信息、教育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援助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库,并实时更新,为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就业提供信息支撑。

(二)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建立退役军人先进人再培训的招录模式,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支持在岗退役军人通过提升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各类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四)建立退役军人就业联动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类学校招录军事和国防教育人员时,优先聘用退役军人;探索狙击、排爆、侦察等特殊技能军事专业人才招录直通车制度;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择优发展党员、培育村级后备力量,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积极参选村(社区)“两委”班子,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服务中心(站)工作。

(五)建立退役军人就业援助机制。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实施精准扶持。退役后未实现就业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改制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依法、破产的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建立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机制,对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

(六)强化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工作。搭建全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引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三、强化创业扶持,营造创业环境

(一)建立孵化基地。支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建设退役军人孵化、实训基地。在州、县市两级创业孵化基地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资本单独建设退役军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落实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场租、水电补贴。

(二)成立指导团队。州、县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组织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成立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创业指导、职业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传帮带作用,在集中培训指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性化指导,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策划、项目评估、创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服务,帮助退役军人提升创业能力。

(三)落实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军人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的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四)树立一批典型。开展“恩施州退役军人创业明星”“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单位”“优胜培训基地”“优胜实训基地”“优胜孵化基地”评选表彰活动,营造退役军人创业和服务退役军人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专项规划,纳入退役军人事务考核督办范围,作为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所属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创业经费安排与监管工作;军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思想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鼓励他们发扬军队光荣传统,帮助他们实现军人到创(职)业人的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实现退伍不退志、退役不褪色,保持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社会尊重。

相关链接:【文字解读】关于《恩施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