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4
【以案释法】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解读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9日,恩施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恩施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在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各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股东的安全生产责任和部分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且截至10月9日,该公司实际在岗人员22人,仅有15人签订有安全生产责任书,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在内的7人还未签订安全责任书。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规定的职责。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警示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疏于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清,对法律规定要求不明。缺乏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淡泊,履职尽责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否则将会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