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司法局关于征求《恩施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30
州司法局关于征求《恩施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制定《恩施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恩施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0年1月6日前反馈至州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人:张娅琴、余新春

联系电话(传真):0718—8299925

电子邮箱:821779348@qq.com

州司法局

2019年12月30日

恩施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1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1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中央、省及州级财政安排到扶贫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扶贫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以工代赈和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县市统筹用于精准扶贫的其他资金项目的备案管理,比照此备案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  按照“市县抓落实”责任机制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要求,专项扶贫项目纳入州级民生实事项目,按照《关于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19〕11号)明确的管理要求,实行“从项目库中选择、实施项目”和“县审批、州备案、省备查”的管理程序。项目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当年8月31日前,开展一次中期调整,并按原程序进行报备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直补到户项目是指县市或县市赋予乡镇管理权限,围绕“五个一批”精准扶持到户的产业发展、危房改造、雨露计划、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光伏扶贫、电商扶贫等补助到户的项目。

第五条  直补到户项目资金补助根据贫困户发展需求、脱贫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扶持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实行“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第六条  县市确定的直补到户项目中,国家、省、州有明确政策标准的,在验收合格兑付资金时,不得低于国家、省、州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七条  县市在备案直补到户项目时,必须明确直补的项目类别、资金规模和到户的补助标准。

第八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县、乡、村或所辖市场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围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一个县市N个主导产业”目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采购、补助和贴息,建立利益链接机制有效带动贫困农户(包括一般农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的项目。

第九条  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小型乡村旅游(含民宿)项目,以及与发展生产相关的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补助。贫困户产业发展可在尊重贫困户本人意愿的情况下,采取生产资料补助等方式开展产业发展奖补。

第十一条  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的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县、乡、村围绕区域经济主导产业发展,按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以新型市场主体为主体,采用“121+X”(即一个主导产业+两个专业合作组织+一个涉农企业+对接若干贫困对象)现代农业经营扶贫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链接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包括一般农户)实施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可以结合县市、乡镇和贫困村实际,在确保贫困户获取相当收益条件下,采取量化资金、股份合作、资产收益、委托包干等方式,直接划拨或折股量化到新型经营主体、能人大户,运用帮带方式扶持贫困农户增收脱贫。

第十四条  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市场主体帮带形式实施的专项扶贫项目,必须签订脱贫到村到户合同或协议,明确帮带贫困户的数量、措施、脱贫目标和年度获取帮扶效益,并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链接机制。

第十五条  采取资产收益扶贫、股份合作扶贫和量化资金扶贫等方式开展扶贫帮带的,要与贫困户开展抱团式发展,坚持贫困户参与的原则,其扶贫收益标准按《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恩施州政扶组办发〔2017〕26号)规定,农户(含集体经济)收益应不低于6%。具体标准可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对直接获取量化资金实施精准扶贫项目的市场主体,应单独进行资格认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明确具体的资格认定条件、评价标准和带贫效果。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其市场主体的产业发展基础、经营效益、发展潜能以及帮带能力和诚信程度、市场风险等方面,对其资格开展审核评估。审核评估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主席团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单独审核报告,报县市扶贫部门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审议,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按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对直接获取量化资金实施精准扶贫项目的市场主体建立年度审核评估制度,年审报告实行公示公开。对未按扶贫协议履行带贫效益的纳入“黑名单”。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回量化资金。

第十八条  金融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包括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扶贫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第十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是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5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全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支持项目。

第二十条  扶贫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指对认定可享受贷款贴息且履行扶贫责任和义务的扶贫市场主体,给予贷款贴息的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可与民贸民品等其他项目贴息政策叠加享受,但叠加的贴息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扶贫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保持在20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原则上保持在2020年以内,对2020年后,在开展巩固脱贫与乡村振兴中仍具带动作用并履行脱贫帮带协议且未满期限的市场主体,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禁止性政策规定前,仍按原贷款期限执行到期满。贷款期满后,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其他类扶贫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但不包括《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和《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12号)规定的“负面清单”的项目,按照省扶贫办明确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工作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善。项目选择坚持以贫困户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和贫困村“发展持续增收脱贫主导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打牢乡村振兴基础”为目标,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生产技术优势。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的筛选和立项应充分吸纳村民代表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辖区内扶贫项目村民代表参与应不低于村民代表总数的20%(村辖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参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的建设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新入库的项目严格执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州级备查”的审批程序,在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库必须落实“三公示一公告”要求,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四章 扶贫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营利性资产以及非营利性不动产。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实行“县级统管、行业监管、乡镇管理、村级直管、农户协管”的管理原则,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组织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应制定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资产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收益分配等进行实时、全程监管,并建立“村财乡管”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营、稳定收益。

第二十九条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分离,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扶贫资产属地管理制度。以乡镇为单位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的,扶贫资产收益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由乡镇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扶贫资产收益归村级所有,由村级落实扶贫资产管护的主体责任。

对村级非营利性扶贫资产,由县市按照《关于加强全州农村公路供水等村级公益设施管理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意见(试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实行“谁建设、谁使用、谁分配、谁受益”的收益分配制度。村级扶贫资产收益除必须保障帮扶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外,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和扶贫资产运营和维护。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所在村可在经村两委研究并报乡镇备案同意后,使用扶贫资产收益开展帮扶解困,防止返贫或新增致贫。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谁申报,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县市扶贫部门应借助审计制度、大数据比对平台等,建立精准扶贫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州级扶贫部门指导督促县市做好项目入库、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各级扶贫部门要主动接受,配合财政、审计、纪检、检察机关开展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湖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办法》要求,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库和扶贫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县市应对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录入要求,完整、规范采集项目信息,逐项核查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按照“谁申报、谁使用、谁报账、谁负责”的要求划分和落实主体责任。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年度产业扶贫项目和金融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次年3月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实地检查评价,或借助年度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审计认定的意见等为依据,对辖区内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等市场主体使用产业扶贫资金的项目,是否履行相关帮带协议、效果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对未履行帮带脱贫协议、实现脱贫目标的,由相关责任主体追回扶持或补助的扶贫资金,造成资金严重浪费和重大损失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具体评估办法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及有关政策问题由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