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72/2021-49154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单位: 恩施州统计局 发文字号: 州统发〔2018〕16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局内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州调查监测分局各科:

按照州委组织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组通〔2015〕2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恩施州组通〔2018〕17 号)、《关于规范州管干部出国(境)备案审批报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组通〔2018〕18 号)和《关于集中收缴和保管在职州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通知》(恩施州组通〔2018〕1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事项管理,切实落实干部管理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

干部职工出国(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县处级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州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由分管机关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办理证件需向公安机关出具《申办出入境证件公函》(附件1)。

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务必于10天内上缴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州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干部职工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局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如期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二、关于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在职科级以上领导人员,以及离退休的州管干部,需实行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工作由局办公室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撤销)通知书》(附件2)。

三、关于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干部职工因私事需出国(境)的,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允许任何干部职工因任何原因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凡需因私出国(境)的,严格按

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批要求

按照组织部门要求,凡在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离退休的县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可酌情予以批准。对在职和退休不满五年的领导干部出国(境)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夫妻双方同时段出国(境)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其他干部因私出国(境)的,视情形予以审批。

(二)审批权限

县处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机关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州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事项由分管机关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批流程

县处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提前1-3月向本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及出国(境)事由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同时填写《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会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州委组织部审批。

其他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提前1周提交《州统计局干部

职工因私出国(境)个人申请书》(附件4),经分管机关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时需办理好请、休假等审批手续。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持审批同意的文书材料,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务必于10天内将证件交原保管机构保管。

四、有关要求

加强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是从严管理干部的现实需要,要高度重视干部职工出国(境)工作,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从严从实做好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及出国(境)审批工作。凡是干部职工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恩施州统计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