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1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索引号: MB1528392/2020-11723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我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六条  我局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七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我局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我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