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28392/2020-11723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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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0年04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我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审查。
第五条 一般公开信息审查和保密信息审查具体分工为:
(一)承办科室负责对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涉密意见;
(二)办公室负责对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与一般审查。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我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和审查审批手续,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审查工作,明确办公室负责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我局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审核的程序:
(一)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二)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对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且由我局主办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在进行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我局各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承办科室在拟公开时应提出是否涉密、是否予以公开等意见;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